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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度及消費維權探究

  
評論: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03日

[摘 要]本文將從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念與方式,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消費維權問題等角度,對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特別是如何實施消費維權進行探討。
[關鍵詞]食品召回;消費維權;監(jiān)管

  1 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和方式   
  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是指調整在食品召回過程中發(fā)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它具有系統(tǒng)性、公法性、群體性和預防性等特征。
  1.1 食品召回的概念
  《食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所謂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guī)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該規(guī)定是這樣定義不安全食品的: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①已經引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②可能引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③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fā)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示,或標示不全、不明確的食品;④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筆者認為,應當結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進一步明確食品召回的內涵。食品召回是指由于生產者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可能危害消費者健康安全的隱患并已經進入流通領域(有人也稱為流通環(huán)節(jié))時,為避免隱患影響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生產者必須及時將隱患食品進入流通領域的情況,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提出食品召回申請,并從市場和消費者手中收回隱患產品,政府有關部門對召回行為進行監(jiān)督;如果生產者不主動召回,政府可以強行召回。
  1.2 食品召回的分級
  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級別分為三級:
  (1)一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2)二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圍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3)三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fā)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或者屬于本規(guī)定第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1.3 召回的方式
  (1)主動召回。食品生產者自身發(fā)現或者根據銷售商、進口商、消費者的信息反饋,對不安全食品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以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該產品,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向社會發(fā)布召回信息。
  《規(guī)定》明確: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食品生產者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在3日內,二級召回應在5日內,三級召回應在7日內,食品生產者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jiān)部門向省級質監(jiān)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
  (2)責令召回。消費者或者其他與產品有關的個人發(fā)現不安全食品,應當向主管部門報告,或者主管部門通過自身監(jiān)管、通過信息共享渠道與聯動機制獲知的國外監(jiān)管部門的有關信息發(fā)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要求生產者召回食品,以避免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規(guī)定》明確:經確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發(fā)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費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發(fā)生的措施:①食品生產者故意隱瞞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動的;②由于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fā)生的;③國家監(jiān)督抽查中發(fā)現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食品生產者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
  盡管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都是由食品生產者來執(zhí)行,但前者是食品生產者本著對自己負責、對市場負責、對消費者負責的原則主動實行的;而后者的實行,是迫于懲戒的壓力和政府的強制性而采取的行動。但無論哪種情況,食品召回都是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監(jiān)督下進行的,政府職能部門特別是質檢等部門在食品召回中發(fā)揮著關鍵作用。
  2 食品召回制度中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2.1 食品生產者的法律責任
  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順利實施,一方面依靠食品生產者對于食品質量安全的清醒認識和對食品召回制度的自覺遵守,另一方面依靠嚴厲的懲罰制度對付不愿意按照制度召回問題食品的生產者。食品生產者發(fā)生下列情況應當受到嚴懲:一是生產者拒不執(zhí)行責令召回的;二是生產者故意隱瞞隱患的嚴重性;三是生產者試圖利用產品主動召回程序,規(guī)避主管部門監(jiān)督;四是由于生產者的過錯致使召回隱患產品未達到預期目的,造成損害再度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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