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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車輛傷害的十項基本安全操作要求

  
評論: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19日

  1、未經勞動、公安等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人員,不熟悉車輛性能者不得駕駛車輛。

  2、應堅持做好例行保養(yǎng)工作,車輛制動器、喇叭、轉向系統(tǒng)、燈光等影響安全的部件如作用不良不準出車。

  3、嚴禁翻斗車、自卸車車廂乘人,嚴禁人貨混裝,車輛載貨應不超載、超高、超寬,捆扎應牢固可靠、應防止車內物體失穩(wěn)跌落傷人。

  4、乘坐車輛應坐在安全處,頭、手、身不得露出車廂外,要避免車輛啟動制動時跌倒。

  5、車輛進出施工現場,在場內掉頭、倒車,在狹窄場地行駛時應有專人指揮。

  6、現場行車進場要減速,并做到“四慢”即:道路情況不明要慢,線路不良要慢,起步、會車、停車要慢,在狹路、橋梁彎路、坡路、叉道、行人擁擠地點及出入大門時要慢。

  7、在臨近機動車道的作業(yè)區(qū)和腳手架等設施以及在道路中的路障應加設安全色標、安全標志和防護措施,并要確保夜間有充足的照明。

  8、裝卸車作業(yè)時,若車輛停在坡道上,應在車輪兩側用楔形木塊加以固定。

  9、人員在場內機動車道應避免右側行走,并做到不平排結隊有礙交通;避讓車輛時,禁止避讓于兩車交會之中,不站于旁有堆物無法退讓的死角。

  10、機動車輛不得牽引無制動裝置的車輛,牽引物體時物體上不得有人,人不得進入正在牽引的物與車之間,坡道上牽引時,車和被牽引物下方不得有人作業(yè)和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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