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1979版】【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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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 文 號:(79)勞總鍋字18號
發(fā)布單位:(79)勞總鍋字18號
進行(不低于5℃)。冷彎試驗應從經熱處理后的一只氣瓶筒體上,橫向截取寬度不小于25毫米的圓環(huán),將其等分成三條,在常溫下平穩(wěn)加壓矯直,取其中一條做為試樣。試樣的制作和試驗方法,應符合GB232-63《金屬冷、熱彎曲試驗法》的規(guī)定。彎心直徑按表4確定。
表4(略)
試驗時,應使圓環(huán)的外表面受彎曲拉伸,經180°彎曲后,試樣受彎面及側面無斷裂、裂縫或起層即為合格。
15.在鑒定時,若高壓氣瓶的主體材料化學成分分析、瓶體機械性能試驗、金相組織檢查、底部解剖檢查、壓扁試驗或冷彎試驗;焊接氣瓶的主體材料化學成分分析、主體材料機械性能試驗、焊接接頭機械性能試驗,有不合格的,準許對不合格的項目,取雙倍試樣再做一次。
氣瓶按本辦法和10條經爆破試驗不合格,高壓氣瓶低倍組織檢查如有白點,均不許復驗。焊接氣瓶主體焊縫無損探傷檢查如不合格,可在缺陷的延伸方向或可疑部位,以雙倍的檢查長度,再做一次檢查。
附錄2
氣瓶水壓試驗規(guī)則
1.為了統(tǒng)一氣瓶水壓試驗的方法和要求,特制訂本規(guī)則。
2.凡符合《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適用范圍的氣瓶,必須按本規(guī)則進行水壓試驗。
3.氣瓶進行水壓試驗前,內部必須徹底清理,同時進行內、外部檢查;新制造的氣瓶要逐個測定重量。
4.氣瓶進行水壓試驗時,應遵守以下各點:
(1)氣瓶灌滿水后,在試壓以前,應停留一定的時間,以排除瓶內殘留氣體。
(2)試驗環(huán)境氣溫和試驗用水溫度不低于5℃。
(3)氣瓶與操作人員之間應設置可靠的防護設施。
(4)試壓系統(tǒng)不得滲漏和存留氣體。
(5)試驗時,應先升壓至設計壓力,然后卸壓,反復進行數(shù)次,以排除水中氣體;然后再緩慢升壓,如無滲漏現(xiàn)象,繼續(xù)升壓至試驗壓力;試驗壓力下的持續(xù)時間:對新制造的高壓氣瓶,不得少于1分鐘,定期檢驗的高壓氣瓶1~2分鐘;新制造的低壓氣瓶不得少于3分鐘,定期檢驗的低壓氣瓶不得少于5分鐘。
(6)容積大于12升的高壓氣瓶,如使用單缸試壓泵進行水壓試驗,活塞的起始和終止位置,均應在同一死點上。
(7)不應連續(xù)對同一氣瓶重復做超壓試驗。
(8)試壓泵上應裝有2只級別不低于1.5級的壓力表。壓力表的校驗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9)氣瓶稱重衡器的最大刻度值,應為常用稱重量的1.5~3.0倍。氣瓶稱重衡器的校驗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5.容積大于12升的高壓氣瓶,在做水壓試驗的同時,應進行容積殘余變形測定。
容積殘余變形率(略)用下式計算:
(略)
式中:(略)─容積殘余變形值,毫升;
(略)─容積全變形值,毫升。
用內測法測定容積殘余變形時,容積全變形值用下式計算:
(略)
式中:A─試驗時總壓入水量,毫升(實際測定);
B─試驗管路在試驗水溫和試驗壓力下的壓入水量,毫升(實際測定,不包括管路容積。在5~40℃范圍內任意水溫下的實測值均可;不同試驗壓力使用同一管路時,應按不同試驗壓力分別測定;管路的幾何尺寸改變時應重新測定);
V─氣瓶實際容積,毫升;
(略)─試驗壓力,公斤/厘米2;
(略)試驗壓力及試驗水溫下的水的等溫壓縮系數(shù)(見附表)。
附表:水的等溫壓縮系數(shù)
表1(略)
續(xù)表1(略)
表2(略)
表3(略)
表4(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