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fā)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yè)人員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修改提示:本條是新增加的一條法律規(guī)定,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制度。二是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督辦責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釋義】
一、隱患是導致事故的根源。因此,隱患也稱作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根據現行標準的規(guī)定,隱患主要有三個方面: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和管理上的缺陷。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fā)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yè),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上身難以排除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步建立并實施從主要負責人到從業(yè)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資金,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的車間、分廠、區(qū)隊、班組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排除。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員或者有關負責人組織制度并實施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應當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裝備物資的落實、負責整改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相應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落實。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后,應當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并向從業(yè)人員通報。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特別是本單位難以解決,需要政府或者外單位共同工作方能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也可以報告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二、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害較大、整改難度也較大,一旦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可能造成較多的人同傷亡和財產損失。加強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是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為此,本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督辦的方式,可以采取下達督辦指令,也可以在網上公示。對于某些生產經營單位難以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積極協調,幫助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隱患。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后,應當及時核銷。對于遲遲未削除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又沒有其他客觀原因說明的,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直至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