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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shù):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4日

河南省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

發(fā) 文 號:豫政[1997]43號
發(fā)布單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fā)布日期:1997-08-08
實施日期:1997-08-08

  (一)向收貯單位提供放射性廢物的暫存記錄或廢放射源的原始檔案(包括該廢液原用途、原包裝狀況及使用情況等);

  (二)廢放射源應放在包裝容器中,損壞的密封源應重新包裝,并附說明卡片;

  (三)接受省放射性廢物庫管理人員檢查驗收,按規(guī)定辦理入庫手續(xù);

  (四)按國家及省的有關規(guī)定,繳納放射性廢物送貯、處置費用。

  第十六條收集、運輸放射性廢物必須使用專用車輛,并遵守國家有關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管理規(guī)定,沿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放射性廢物運載車輛表面劑量率應低于0.2mSv/h,駕駛室內的劑量率應低于0.025mSv/h。超過表面污染控制水平時應采取去污措施。

  第十八條放射性廢物入庫后,收運人員、運載車輛和工具應進行表面污染檢查,合格后方可離開廢物庫區(qū)。表面污染超過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限值的,必須采取去污措施。

  第十九條發(fā)生放射性廢物污染環(huán)境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并在12小時以內向當?shù)丨h(huán)保、衛(wèi)生、公安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放射性廢物污染環(huán)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規(guī)定申報登記放射性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絕接受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xiàn)場檢查或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三)不辦理放射性廢物暫存場所登記手續(xù)或暫存場所、廢渣壩(庫)不附設標志的;

  (四)將放射性廢物混入非放射性廢物、垃圾中或將廢放射源混放在各種材料、物品中的;

  (五)擅自傾倒、堆放、貯存、掩埋、焚燒放射性廢物的;

  (六)發(fā)生事故不按規(guī)定報告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超標準向環(huán)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廢氣、廢渣的;

  (二)丟失、棄置廢放射源的;

  (三)轉讓、轉移、收購、接受放射性廢物的;

  (四)進出本省貯存和處罰放射性廢物未辦理報批手續(xù)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按照國家或省建設項目環(huán)境管理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不按時交納放射性廢物貯存、處置費的,由省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每日加收應交費用總額3%的滯納金。

  第二十五條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破壞放射性廢物庫、渣壩(庫)及暫存場所設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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