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列入各級人民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建設的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與其相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偽裝房等設施所需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無償劃撥,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前款所指人民防空建設項目的進出口道路由市規(guī)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有關建設項目時采取措施,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 城市地下交通干線、地下過街隧道、地下停車場等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fā)建設,以及供水、供電、供氣、交通、通信、信息等重要經濟目標的選址、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
新建重要經濟目標和重點防護單位時,應當按照人民防空的防護要求,將該項目的防空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建設和驗收。
第十九條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下列標準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除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5%修建6級(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保稅區(qū)和重要經濟目標區(qū)內除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guī)劃地面總建筑面積的5%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可以在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前,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照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
(一)除第十九條第(一)項以外的民用建筑,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
(二)按規(guī)定標準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筑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于修建的;
(四)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易地補建或者易地建設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易地補建或者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報告;
(二)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用地紅線圖、投資批文;
(三)地上建筑的初步設計圖紙;
(四)其他有關資料。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易地補建或者易地建設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審查并作出批復。
第二十二條 享受政府優(yōu)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新建或者擴建幼兒園、各類學校教學樓、養(yǎng)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未按規(guī)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后,應當減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三條 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項目、因遭受水災或火災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災害造成損壞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未按規(guī)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后,應當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審查易地建設費減收或者免收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減收或者免收易地建設費的報告;
(二)符合減收或者免收易地建設費條件的證明材料;
(三)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用地紅線圖、投資批文;
(四)地上建筑的初步設計圖一份;
(五)其他有關資料。
申請易地建設費減收或者免收可以與申請易地建設同時進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五條 按照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減收或者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民用建筑的人員與物資的疏散和掩蔽,應當由市、區(qū)、縣級市人民政府統(tǒng)籌安排。
第二十六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應當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并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钣糜谌嗣穹揽展こ淘O施的建設與維護管理。
第二十七條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申領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時,應當附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未領取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的,規(guī)劃部門不予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憑規(guī)劃部門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或者單體工程建筑設計方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領取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或者單體工程建筑設計方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二十八條 按規(guī)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后,將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fā)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做到統(tǒng)一受理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與建筑工程結構安全性施工圖設計文件,然后會同人民防空管理部門聯合審批。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通過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頒發(fā)設計審查批準書。
第二十九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
(一)人民防空工程應當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設計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設計;
(二)人民防空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依法進行招投標發(fā)包;
(三)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門、密閉門等專用設備,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定型產品;
(四)人民防空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jiān)督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市、區(qū)、縣級市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及通信警報工程等特殊建設項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發(fā)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