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保障交通安全與暢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設立的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交通安全宣傳設施、隔離設施、交通信息采集設備(含道路交通違法記錄設備、交通視頻監(jiān)控設備)、交通情報信息板及其專用供電、通信管網(wǎng)、支撐桿件等設施。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管理和維護適用本辦法。
屬于市政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隔離帶、道路護欄,按照市政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管理。
第三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科學設置、配套建設、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是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工作。區(qū)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區(qū)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jù)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
發(fā)展改革、規(guī)劃、城鄉(xiāng)建設、市政、安監(jiān)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管理與維護經(jīng)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顚S?。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并有權對損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規(guī)劃與建設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guī)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八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本市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由具備有關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九條 城市道路建設工程在設計階段,應當書面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工程設計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內容的意見。
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確需變更工程設計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內容的,應當書面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與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驗收。
交通安全設施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經(jīng)驗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和維護。
建設單位移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設施清單等有關資料進行查驗,資料齊備的,應當及時接收。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管轄范圍內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設施由該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導和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