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5月1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09年3月26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公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城鄉(xiāng)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交通需求相適應。
城鄉(xiāng)道路規(guī)劃與建設應當與道路交通安全相協(xié)調,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完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鼓勵優(yōu)先發(fā)展公共交通,使用清潔能源。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設、市政、農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管理信息化程度,逐步實現(xiàn)信息和資源共享。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組織下,提供志愿服務,協(xié)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依法成立的機動車駕駛人組織,應當協(xié)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輔助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道路交通活動受法律保護,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有勸阻、舉報的權利。
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jié) 機動車
第九條 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機動車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上道路臨時移動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臨時通行牌證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十日;確需延期的,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發(fā)的行駛證的機動車,應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駛時應隨車攜帶。
機動車交通信息卡不得轉借、冒用;遺失、損壞的,應當?shù)焦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補領或者換領。
第十條 機動車所有人實際住所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有關變更資料。
第十一條 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其所有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駕駛人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對車輛進行維護和保養(yǎng),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排放合格。
第十二條 經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定期參加安全技術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核發(fā)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時,應當對機動車的技術參數(shù)和車輛類型、廠牌型號、顏色、發(fā)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等主要特征進行確認,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tǒng)比對,核查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錄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
申請核發(fā)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和辦理機動車相關登記業(yè)務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接受調查、處理,并履行生效的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 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ㄒ唬┹d貨汽車與大、中型載客汽車和出租汽車車身應當噴涂車輛所有人名稱或者所在地區(qū),載貨汽車與大、中型載客汽車還應當分別噴涂核定載質量、核定載客人數(shù)、放大的本車牌號等;
?。ǘ┡鋫溆行У臏缁鹌骶?、急救包、故障車警告標志等;
?。ㄈ┲匦?、中型載貨汽車應當按規(guī)定安裝側、后防護裝置;
(四)車身兩側的車窗和前后窗不得放置、粘貼、噴涂妨礙安全駕駛的物品、文字、圖案,不得使用鏡面反光遮陽膜;
?。ㄎ澹┑缆肥┕ゐB(yǎng)護、環(huán)衛(wèi)清掃、設施維修及綠化等道路作業(yè)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定;
?。┯糜诠窢I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以及危險品運輸車輛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
?。ㄆ撸┪kU品運輸車輛車身前后及兩側應當噴涂或者懸掛醒目的危險品警告標志。
第十四條 上道路行駛的教練車應當安裝副制動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車身兩側及后部噴涂或者粘貼教練字樣,懸掛教練車號牌。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自備或者租用的專門用于接送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保持車況良好,噴涂或者放置校車標識。車輛、行駛時間和線路應當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節(jié) 非機動車
第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車、三輪車、畜力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牌證后,方可在允許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駛。自行車不實行登記。
非機動車登記工本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十七條 按規(guī)定登記的非機動車應當具備轉向、制動等裝置,并符合國家有關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規(guī)范。
第十八條 申請非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證明和產品合格證。
下肢殘疾的殘疾人可以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每位殘疾人只能申請登記一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并限于自用。申請人的具體條件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非機動車牌證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式樣并監(jiān)制。
第十九條 已登記領取牌證的非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提交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一)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
?。ǘ┑怯泝热葑兏?;
(三)非機動車滅失的。
第二十條 已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規(guī)定懸掛號牌,并保持號牌清晰、完整。
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牌證。
非機動車牌證損毀或者遺失的,應當?shù)焦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補領。
第二十一條 滑輪車、手推車等機具不實行登記,只能在允許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