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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傷肇事車逃逸的應該認定為工傷

  
評論: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3日

 職工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受傷,而肇事車輛逃逸,受傷職工應否認定為工傷?在這一問題上,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司法實務界,一直存在著多種觀點和做法,給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特別是一些受傷職工帶來了很大的困惑。本文旨在通過對我國目前法律法規(guī)之有關規(guī)定的梳理,明確此種情況下受傷應認定為工傷的內在邏輯關系。

  一.情形的界定

  本文討論的案情有以下幾個要點,第一,事故發(fā)生在2008年上半年;第二,職工與單位具有合法存續(xù)的勞動關系;第三,職工受傷的地點是在正常的上下班必經路途當中,沒有繞道、辦私事等情況;第四,受傷的時間是在正常的下班時,不是業(yè)余時間;第五,受傷系與對方機動車相撞的交通事故導致;第六,事發(fā)時受傷者正無證駕駛著兩輪摩托車;第七,事故發(fā)生后對方駕車逃逸,事后也沒有被追查出來;第八,公安交通部門因無法查到肇事車主或駕駛員而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但作出了肇事車輛逃逸的書面證明;第九,受傷職工及時申請了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中以公安交通部門出具的上述書面證明替代事故責任認定書,其他材料齊全。

  二.認定的層次

  那么,在本案情形下,勞動部門對于受傷職工的申請,應當作出屬于工傷還是非工傷的認定呢?盡管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存在著不同觀點和做法,但依筆者看,根據我國現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認定工傷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1.一般規(guī)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fā)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p>

  據此,本案中受傷職工應當屬于工傷。這是法律規(guī)定基本面意義上的理解和法律適用,也是認定本案情形屬于工傷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據。但是,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往往對這一基本規(guī)定進行了擴大化的解釋和運用,于是出現了各種“非工傷”的觀點和認定結論。從近年來國內將這類事故中的受傷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看,主要是因為存在著兩種類型的認識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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