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葉某在上饒縣某煤礦工作,2008年9月20日下午,葉某在推礦桶過程中,不慎被礦桶壓傷。后葉某向上饒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上饒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后經(jīng)審查,做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葉某為工傷。該煤礦不服,認為葉某系醉酒后導(dǎo)致的傷害,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2)項,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上饒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決定。
法院裁決:
法院審理認為,該煤礦提供的證據(jù)只能證明葉某喝了酒,并不能證明葉某醉酒,喝酒與醉酒系兩個概念,葉某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2)項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法院認為,上饒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時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程序合法,遂依法判決維持上饒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