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上打工受傷死亡,為什么不算是工傷(亡)?”40歲的張清霞想不明白,同在一家工地上受傷,丈夫王漢位死亡不能認定工傷,而他的工友受傷卻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真是同命不同價”。
“工傷認定必須以勞動關系的存在為前提,王漢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是承包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8月5日,面對張清霞的感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qū)人民法院法官鄧杰解釋說,王漢位作為“包工頭”,在承包的工地上受傷死亡,不適用認定工傷的相關規(guī)定。
案 情
王漢位是從安徽省蒙城縣來到新疆打工的農民,2003年起一直在建筑工地打工。
去年10月,烏魯木齊某裝飾公司(下稱裝飾公司)與一家酒店簽訂裝飾改造工程合同。王漢位從裝飾公司承包了該酒店裝飾工程的電工部分。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口頭約定電工部分的具體施工人員與事項由王漢位組織安排,裝飾公司按照工程進度支付王漢位工程款。
孰料,同年11月,王漢位在高處作業(yè)時,因操作不當被高壓電擊落摔下,正好砸在工程項目經理戴龍身上。王漢位因頭部著地受重傷不治身亡,而戴龍左腿和右胳膊骨折,經治療痊愈。
焦 點
裝飾公司結清了王漢位的工錢,又向他的家人支付了2萬喪葬費。而王漢位的妻子張清霞后來得知,戴龍享受了工傷待遇,獲得了10多萬元的賠償。
“我們人死了才得到2萬元,難道這就是同命不同價?”張清霞找到裝飾公司,裝飾公司稱,雖然同在工地干活,項目經理戴龍是裝飾公司員工,而王漢位是包工頭,跟裝飾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不能申請工傷待遇。張清霞認為,裝飾公司是“偏向城里人,歧視農民工”。
那么,作為包工頭的王漢位是否該享受工傷待遇呢?裝飾公司將工程發(fā)包給沒有從業(yè)資格的王漢位,是否該承擔賠償責任?
拉 理
新疆仕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康偉稱,王漢位與裝飾公司之間存在的是建筑工程承包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其在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王漢位是包工頭(實際施工人),認定包工頭因工傷亡為工傷沒有法律依據。
說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上的工傷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包括企事業(yè)單位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也即工傷認定必須以勞動關系的存在為前提。王漢位不是涉案公司的職工,他與公司之間存在的是工程承包或承攬關系而非勞動關系。”鄧杰法官說,包工頭是通過工程承建獲取利潤的雇主?!蛾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賦予工程轉包人等前用工單位的追償權,認定王漢位因工受傷為工傷,將導致裝飾公司為王漢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后,反過來又向王漢位追償的尷尬局面出現。
鄧杰告訴記者,至于裝飾公司將工程業(yè)務分包給不具備從業(yè)資格的王漢位,導致王漢位自身受到傷害而應承擔的過失責任是一種民事上的賠償責任,應當適用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處理,不能混同于《勞動法》上的工傷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