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介紹
??? 韓某是某公司的駕駛員,2004年7月31日在前往南京聯(lián)系業(yè)務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經鎮(zhèn)江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04年10月20日死亡。后經法院主持調解,交通肇事者及其保險公司與韓某的親屬就交通事故賠償金達成調解協(xié)議,按協(xié)議共計需向韓某的親屬賠償380000元。事故處理后,韓某的親屬多次要求韓某所屬公司按《工傷保險條例》對韓某之死給予工傷補償,同時向該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005年2月2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韓某死亡屬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之后,韓某親屬以韓某身前所在公司作為被申訴人,向該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韓某死后的工傷補償問題申請仲裁。2005年6月27日,該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韓某是交通事故引起的因工死亡,在已先進行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情況下,工傷待遇應本著補足民事賠償?shù)陀诠霾铑~的原則處理。被訴人有關申訴人重復享受工傷待遇的主張于法無據(jù),不應支持的意見,本委予以支持”2005年7月,韓某親屬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支付張某親屬應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即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親屬供養(yǎng) 撫恤金;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 被告公司辯稱,原告之親屬韓某系我公司員工。韓某在我公司上班期間因工死亡之事屬實。但韓某是死于交通事故,經法院調解,其親屬從交通肇事者處可得到交通事故賠償金380000元,我公司不應再向原告支付工傷事故的相應補助金。
??? 二、法律評析
??? 本案爭執(zhí)的焦點問題是,職工因交通事故導致工傷,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后,還能否再享受工傷待遇?
???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中,存在著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shù)闹丿B。在司法實踐中,對該情形,應如何適用法律,就成為一個爭點和難點。
??? 根據(jù)原勞動部《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的規(guī)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 傷,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y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yè) 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shù)恼`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 ;已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 傷殘補償金不再發(fā)給(但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 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償金的,由企業(yè)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員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是不能重復享受 的。
???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不再作相應規(guī)定。而200 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 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guī)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 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 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guī)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 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的規(guī)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本案中的韓某親屬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 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 首先,韓某親屬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 第一、交通事故造成工傷后,工傷補償與侵權賠償能否雙重賠償不能適用《合同法》第122條有關“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要求受害人只能擇一請求賠償”的規(guī)定。
???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边@是關于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規(guī)定。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主要特征有:l、必須是同一不法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兩個以上的不法行為引起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發(fā)生的,應適用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承擔不同的責任。2、同一不法行為既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又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使兩個民事責任在同一不法行為上并存。3、必須是同一民事主體。引起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發(fā)生的同一不法行為,是由一個民事主體實施的。這一不法行為同時符合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擔雙重責任的主體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雙重請求權的主體也是同一人。 4、只能發(fā)生同一給付內容。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并存,相互沖突,但當事人只能獲得一次給付滿足,如同時并存獲多次滿足,對行為人是不公平的。
??? 交通事故造成工傷后,二種請求權的基礎不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是不同的,法律性質不同。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嗷A是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易言之,即賠償權利人向賠償義務人,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向造成損害的第三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賠償責任人為第三人,承擔的是民事侵權責任,是屬于私法領域規(guī)定的賠償。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進而產生的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也可以說,遭受道路交通事故傷害的職工或者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向用人單位,依據(jù)《勞動法》和《條例》的規(guī)定,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請求權,補償責任人是勞動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承擔的是社會工傷保險責任,是屬于公法領域規(guī)定的賠償。一屬公法領域,另一屬私法領域,兩者性質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 因此,在因交通事故造成工傷后,工傷補償與侵權賠償不是同一民事責任的競合,不能參照適用《合同法》第122條關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要求受害人只能擇一請求賠償?shù)囊?guī)定。由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工傷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規(guī)定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救濟方式。所以,工傷職工當然有權同時選擇兩種救濟方式,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