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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合肥市危險廢物管理辦法

發(fā) 文 號:合肥市政府令第101號
發(fā)布單位:合肥市政府令第101號
項、第(九)項行為的,處3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guī)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以及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造成危險廢物污染環(huán)境事故的,由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涉及違反其它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監(jiān)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市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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