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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08年12月15日

南京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發(fā) 文 號: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號
發(fā)布單位: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駕駛、調度等崗位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第三十一條 軌道交通票價應當與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價相協(xié)調。軌道交通票價的確定和調整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經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執(zhí)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票價。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票價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軌道交通運行中發(fā)生故障,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暫時無法恢復運行的,應當及時組織乘客換乘,不能換乘的,應當組織疏散。

  第三十三條 乘客應當自覺遵守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和公共秩序,愛護軌道交通公共設施和環(huán)境衛(wèi)生。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無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可以按照全程票價補收票款;對持偽造的優(yōu)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yōu)惠乘車證件乘坐列車的,可以視情節(jié)加收全程票價五倍以下票款。

  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

  第三十四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服務承諾行為的投訴。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五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顯著位置,公示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目錄。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險品的乘客,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責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ㄒ唬┥米圆僮饔芯緲酥镜陌粹o、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tài)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

  (二)損壞列車、隧道、軌道、路基、車站等設施設備;

  (三)損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tǒng);

 ?。ㄋ模p、遮蓋或者移動安全、消防警示標志和疏散導向、站牌等標志以及防護監(jiān)視等設備;

  (五)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或者向軌道內投擲物品;

  (六)其他損害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ㄒ唬┓欠〝r截列車;

 ?。ǘ┥米赃M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志的區(qū)域;

 ?。ㄈ┡逝阑蛘叻絿鷫?、欄桿、閘機、機車等;

 ?。ㄋ模娦猩舷萝嚕?/span>

 ?。ㄎ澹y帶自行車(不含已經折疊的折疊自行車)進站乘車;

 ?。y帶充氣氣球、畜禽和貓、狗等寵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礙軌道交通運營的動物進站乘車;

  (七)其他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在車站、站臺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和設施的容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行為:

 ?。ㄒ唬┒逊烹s物或者停放車輛;

  (二)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ㄈ╇S意涂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ㄋ模┪唇涇壍澜煌ń洜I單位同意,從事銷售活動、派發(fā)印刷品;

 ?。ㄎ澹┢蛴?、賣藝、躺臥;

 ?。┢渌绊戃壍澜煌ü矆鏊驮O施的容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禁止在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彎道內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禁止在軌道交通車站站前廣場、出入口周圍堆放雜物、擺設攤點、亂停車輛、攬客拉客,以及從事其他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動。

  禁止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五章 應急處理

  第四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制定本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制定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一條 因節(jié)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解乘客。

  在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臨時采取乘客限量進站的措施,并及時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fā)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發(fā)事件,嚴重影響軌道交通安全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停止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組織乘客疏散,但必須及時向社會公告,同時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發(fā)生突發(fā)事件,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突發(fā)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電力、通信、供水等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的規(guī)定,進行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盡快恢復軌道交通建設、運營。

  第四十四條 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發(fā)生安全事故,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告知相關單位、公眾和乘客,并組織疏散,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軌道交通運營發(fā)生安全事故,乘客應當聽從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現場指揮。

  第四十五條 軌道交通運營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及時處置,盡快恢復運營。

  事故處理依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

  第四十六條 軌道交通運營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先搶救傷者,排除障礙,維持現場秩序,盡快恢復正常運行,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出警,對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依法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依法進行處理;有關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醋龊贸鞘熊壍澜煌ㄔO施的檢查維護工作,影響其正常運行和使用的;

 ?。ǘ┪磁渲孟?、防護、報警、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ㄈ┰诳土髁考ぴ龌蛘甙l(fā)生突發(fā)事件時,未采取相應措施組織疏散、換乘、疏解客流的;

 ?。ㄋ模┪磳ο嚓P崗位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的;

 ?。ㄎ澹┪粗贫ㄜ壍澜煌ńㄔO、運營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的;

  (六)未依法處理乘客投訴的。

  第四十八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采取相關公共衛(wèi)生管理措施,車站、車廂等公共場所衛(wèi)生指標不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的,由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采取污染防治相關措施減少噪聲污染的,由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執(zhí)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票價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一條 在控制保護區(qū)和特別保護區(qū)內施工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制定、實施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或者拒絕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監(jiān)控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控制保護區(qū)發(fā)生的行為,可以對作業(yè)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在特別保護區(qū)發(fā)生的行為,可以對作業(yè)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作業(yè)單位造成損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損害軌道交通設施、擾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以及有其他危害軌道交通安全行為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治安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影響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和設施的容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影響行車安全和運營秩序,妨礙乘客通行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規(guī)劃、園林、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公安、市政公用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造成責任事故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28日頒布的《南京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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