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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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查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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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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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建檔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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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氣瓶的登記信息:氣瓶在充裝單位的編號、氣瓶名稱或型號,氣瓶充裝介質名稱或化學分子式。并應具備電子、文本檔案;
2 氣瓶的制造信息:氣瓶制造單位名稱或代號、氣瓶制造編號、氣瓶制造年月;并應具備點在、文本檔案;
3 氣瓶的基本技術參數信息: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單位:MPa)、水壓試驗壓力(單位:MPa)、重量(單位:㎏)、容積(單位:L)、瓶體設計壁厚(單位:mm);并應具備電子、文本檔案;
4 氣瓶的檢驗信息:檢驗報告,檢驗有效期限,具備電子、文本檔案;
5 托管氣瓶的托管見證資料(僅需文本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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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抽查20只氣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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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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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氣瓶必須有質量合格證,鋼印標記齊全,其他漆色字樣符合規(guī)定;
2 氣瓶內、外表面不得有裂紋和重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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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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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瓶閥應有防護裝置(如氣瓶佩帶瓶帽,瓶帽必須有瀉氣孔);
2 瓶閥側面接頭的連接機構,能防止可燃氣體與非燃氣體錯裝;
3 氣瓶上應佩帶兩個防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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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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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氣瓶充裝前,必須有專人對氣瓶進行檢查,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應事先妥善處理,否者禁止充裝。
1.1 漆色字樣和所裝氣體不符或漆色字樣脫落,不宜識別氣瓶種類;
1.2 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guī)定;
1.3 未判明裝過何種氣體或瓶內沒有余壓;
1.4 鋼印標志不全或不能識別;
1.5 鋼瓶超過檢驗期限;
1.6 瓶體經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
1.7 氧氣瓶或強氧氣劑氣瓶的瓶體或瓶閥沾有油脂。
2 氣瓶應專用,要將氣瓶改裝盛裝其它氣體時,須取得充氣單位同意,這種氣瓶的設計壓力不低于改裝后的氣體使用氣瓶的壓力,并進行專門清洗,換裝相應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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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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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介質的氣瓶,每兩年檢驗一次。如發(fā)現有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2 氣瓶技術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降壓使用或報廢:
2.1 瓶壁有裂紋,滲漏或明顯變形;
2.2 經測量最小壁厚進行強度校核,不能按原設計壓力使用;
2.3 高壓氣瓶的容積殘余變形率大于10%;
2.4 氣瓶經檢驗后,必須在規(guī)定的位置打鋼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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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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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禁止敲擊,碰撞;
2 瓶閥凍結不得用火烘烤;
3 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性氣體氣瓶與明火距離不小于10m 。
4 不得用電磁起重機搬運;
5 夏季防止日光曝曬;
6 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
7 盛裝易起聚合物的氣體氣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線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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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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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撞擊;
2 氣瓶裝車應固定,橫向放置時,氣瓶頭朝向同一方向,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3 夏季有遮陽設施,防曝曬;
4 車上禁止煙火,運輸可燃有毒氣體氣瓶應備有滅火器材或防毒面具;
5 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同車運輸;
6 所裝介質接觸能引燃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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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有氣的 氣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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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旋緊瓶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氣瓶臥放應防止?jié)L動,氣瓶頭部朝同一方向。高壓氣瓶堆放,不應超過五層;
2 盛裝有毒氣體的氣瓶或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燃爆炸的氣瓶,必須設有放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3 盛裝易起聚合反應的氣體氣瓶,必須規(guī)定儲存期限;
4 儲存氣瓶的倉庫建筑,應符合GB 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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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依據:《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