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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劇毒物品管理暫行辦法

  
評論: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6日
第十二條? 發(fā)現(xiàn)劇毒物品丟失被竊及時報告公安機關(guān)。

第十三條? 制造、使用、貯存、銷售、運輸劇毒物品,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和具有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情節(jié)輕的給予批評教育,對屢教不改的,由公安機關(guān)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發(f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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