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鐵路起重機在接近允許負荷時應夾好夾軌鉗,支好支撐并進行試吊。帶負荷向彎道內(nèi)側旋轉或帶負荷行走時,其負荷量不得超過當時允許起重量的80%。起重機在坡道上停留時,應在車輪下安設止輪器。
6.卷揚機使用安全規(guī)定
6.1基座的設置應平穩(wěn)、牢固,上方應搭設防護工作棚,操作位置應有良好的視野。
6.2旋轉方向應與控制器上標明的方向一致。運行中改變旋轉方向,應待卷揚筒完全停止后進行。
6.3制動操縱桿在最大操縱范圍內(nèi)不得觸及地面或其他障礙物。
6.4卷筒與導向滑輪中心線(或滑輪切線)相垂直。卷筒軸心線與導向滑輪軸心線的距離:對于平卷筒應不小于卷筒長度的20倍;對于有槽卷筒應不小于卷筒長度的15倍。
6.5鋼絲繩應從卷筒下方卷入,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作業(yè)時鋼絲繩卷繞在卷同上的安全圈數(shù)應不小于5圈;回卷后最外層鋼絲繩應低于卷同突緣2倍鋼絲繩直徑的高度。
6.6作業(yè)前應進行檢查個試車,確認卷揚機設置穩(wěn)固,防護設施、電氣絕緣、離合器、制動裝置、保險棘輪、導向滑輪、索具等一切合格后方可使用。
6.7作業(yè)時禁止向滑輪上套鋼絲繩,禁止在卷筒、滑輪附近勇手扶運行中的鋼絲繩,不得跨越行走中的鋼絲繩,不得在各導向滑輪的內(nèi)側逗留或通過。吊其的重物必須在空中短時間停留時,應用棘爪鎖住。
7.扒桿起重吊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定
7.1選用扒桿及其纜風繩應經(jīng)過計算。扒桿一般應有四根纜風繩;人字扒桿應有兩根濫風繩;向前傾斜的扒桿如不能設置穩(wěn)定纜風繩時,應在其后面架設牢固的支撐。所有纜風繩均應固定在已經(jīng)計算過的地錨或建筑物上。
7.2新扒桿組裝時,構件中心線偏差不得大于總支承長度的1/1000;多次使用的扒桿再重新組裝時,每5m長度內(nèi)中心偏差和局部塑性變形均不得大于40mm;在扒桿全長內(nèi),中心偏差不得大于總支承長度的1/200。組裝扒桿的連接螺栓必須緊固可靠。
7.3扒桿的基礎應平整堅實、不積水。
7.4扒桿的金屬結構、連接板、扒桿頭部和回轉部分等,應每年對其變形、腐蝕、焊、或螺栓連接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在每次使用前,也應進行檢查。
7.5纜風繩與扒桿頂部及地錨的連接應牢固可靠;纜風繩與地面的夾角一般不大于45°;纜風繩與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安全距離應不小于表16-2的規(guī)定。
7.6地錨的分布及埋設深度應根據(jù)地錨的受力情況及土質情況確定。地錨坑在引出線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兩側的2m范圍內(nèi)不得有溝、洞、地下管道或地下電纜等。地錨埋設后應進行詳細檢查,試吊時應指定專人看守。
7.7由于安裝斜臂扒桿而使建筑物的個別部分增加符重的,必要時應采取加固措施,并應事先征得有關單位的同意。
三、起重工器具使用安全規(guī)定
1、鋼絲繩、纖維繩(麻繩、棕繩、化纖繩)
1.1鋼絲繩的使用,應按照制造廠家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如果沒有廠家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時,應按GB8918-2006《重要用途鋼絲繩》的規(guī)定從鋼絲繩上取樣試驗,以確定該鋼絲繩的技術性能。鋼絲繩使用重應加強壽命管理,嚴格按附錄J的有關規(guī)定按月檢查;使用達到壽命期,外表完好的也要報廢。其他繩索也要遵循同一原則。鋼絲繩的檢查報廢,除應符合GB/T20118-2006《一般用途鋼絲繩》的要求外,還應按照GB/T5972-2006《起重機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guī)范》進行檢驗和檢查。
1.2 鋼絲繩應按其力學性能選用,并應配備一定的安全系數(shù)。鋼絲繩的安全系數(shù)及配合滑輪的直徑應不小于表4的規(guī)定。
表4?????鋼絲繩的安全系數(shù)及配合滑輪直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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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絲繩的用途 | 滑輪直徑D | 安全系數(shù)K |
纜風繩及拖拉繩 | ≥12d | 3.5. |
驅動方式 | 人??????? 力 | ≥16d | 4.5 |
機械 | 輕?級 | ≥16d | 5 |
中?級 | ≥18d | 5.5 |
重?級 | ≥20d | 6 |
千斤繩 | 有繞曲 | ≥2d | 6~8 |
無繞曲 | | 5~7 |
地錨繩 | | 5~6 |
捆綁繩 | | 10 |
載人升降機 | ≥40d | 14 |
注 d為鋼絲繩直徑。
1.3 繩索在使用前應仔細檢查,鋼絲繩應防止打結或扭曲。
1.4 鋼絲繩不得互相直接套掛連接。插編式鋼絲繩吊索、環(huán)繩及用編結法連接鋼絲繩時,其插編結合段長度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吊索及環(huán)繩應經(jīng)1.25倍允許工作荷重的靜力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5在吊起重物時,其繩索間的夾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大于120°。
1.6在任何情況下禁止鋼絲繩與電焊機的導線、其他帶電體、灼熱物體或火焰接觸。
1.7通過滑輪或滾筒的鋼絲繩不準有接頭。往滑輪上纏繩時,應注意松緊,同時不使其扭卷。起重機的起升機構和變幅機構不得使用編結接長的鋼絲繩。
1.8鋼絲繩不得與物體的棱角、銳邊直接接觸,應墊以半圓管、木板等,防止鋼絲繩受損傷。
1.9鋼絲繩在機械運動中不得與其他物體或相互間發(fā)生摩擦。
1.10鋼絲繩端部用繩卡固定連接時,繩卡規(guī)格應與鋼絲繩直徑相適應,繩卡壓板應在鋼絲繩主要受力的一邊,繩卡間距應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6倍,繩卡的數(shù)量應不少于表5的要求。繩卡連接的牢固情況應經(jīng)常進行檢查。對不易接近處,可采用將繩頭放出安全彎的方法進行監(jiān)視。
表5??????????????????????鋼絲繩端部固定繩卡的數(sh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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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絲繩直徑(mm) | 7~18 | 19~27 | 28~37 | 38~45 |
繩卡數(shù)量(個) | 3 | 4 | 5 | 6 |
兩根鋼絲繩用繩卡搭接時,除應遵守上述規(guī)定外,繩卡數(shù)量應比表16-5的要求增加50%。
1.11鋼絲繩、纖維繩均應在通風良好、不潮濕的室內(nèi)保管,要放置在架上或懸掛好。鋼絲繩應定期上油,纖維繩受潮后應加以干燥,在使用中應避免碰到酸堿液或熱體。
1.12鋼絲繩上的污垢及干涸的潤滑油,應用抹布和煤油將其清除,不準使用鋼絲刷及其他銳利的工具清除。
1.13麻繩、纖維繩用作吊繩時,其許用應力不得大于0.98N/cm2。用作綁扎繩時,許用應力應降低50%。有霉爛、腐蝕、損傷者不得用于起重作業(yè);有斷股者禁止使用。
1.14纖維繩在潮濕狀態(tài)下的允許荷重應減少1/2,涂瀝青的纖維繩應降低20%使用。
1.15禁止在機械驅動的情況下使用纖維繩。
1.16切斷繩索時,應先將預定切斷的兩邊用軟鋼絲扎結,以免切斷后繩索松散。鋼絲繩在切斷前每邊需要扎結的道數(shù)為:麻心鋼絲繩3道,鋼心鋼絲繩4道。
2、卸扣安全使用規(guī)定
2.1卸扣應是鍛造的,并經(jīng)過熱處理,禁止使用鑄造卸扣。不準超負荷使用。卸扣不得橫向受力。
2.2卸扣的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索具內(nèi)。
2.3不得使卸扣處于吊件的轉角處。
3、吊鉤安全使用規(guī)定
3.1吊鉤應有制造廠的合格證等技術證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則應經(jīng)校驗,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新吊鉤應做負荷試驗。
3.2起重設備中所用的吊鉤和吊環(huán),應用鍛成的或用鋼板鉚成的,不準使用鑄成的或用鋼條彎成的。有裂紋或顯著變形的不準使用,也不準在吊鉤上焊補或在受力部位鉆孔。
3.3吊鉤應設有防止脫鉤的封口保險裝置。
4、滑車及滑車組使用安全規(guī)定
4.1滑車及滑車組使用前應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有裂紋、輪沿破損等情況者,不得使用。
4.2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的場合和高處作業(yè)中,應采用吊環(huán)式滑車;如采用吊鉤式滑車,應對吊鉤采取封口保險措施。
4.3滑車組使用中,兩滑車滑輪中心間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表6的要求。
表6?? ??????????????滑車組兩滑車滑輪中心最小允許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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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車起重量(t) | 1 | 5 | 10~20 | 32~50 |
滑輪中心最小允許距離(mm) | 700 | 900 | 1000 | 1200 |
4.4滑車不準拴掛在未經(jīng)計算的結構物上。使用開門滑車時,應將開門的鉤環(huán)緊固,防止鋼繩自動跑出。
4.5拴掛固定滑車的樁或錨,應按土質不同情況加以計算,使之埋設牢固可靠。如使用的滑車可能著地,則應在滑車底下墊以木板,防止垃圾竄入滑車。
5、千斤頂使用安全操作規(guī)程
5.1使用前應檢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壓式千斤頂?shù)陌踩ㄓ袚p壞、螺旋式千斤頂或齒條式千斤頂?shù)穆菁y或齒條的磨損量達20%時,禁止使用。
5.2應設置在平整、堅實處,并用墊木墊平。千斤頂應與荷重面垂直,其頂部與重物的接觸面間應加防滑墊層。
5.3禁止超載使用,不得加長手柄或超過規(guī)定人數(shù)操作。
5.4使用油壓式千斤頂時,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5.5在頂升的過程中,應隨著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設保險墊層,到達頂升高度后,應及時將重物墊牢。往下放時,應隨重物下放高度逐步撤去墊板。
5.6用兩臺及兩臺以上千斤頂同時頂升一個物體時,千斤頂?shù)目偲鹬啬芰∮诤芍氐膬杀?。頂升時應由專人統(tǒng)一指揮,確保各千斤頂?shù)捻斏俣燃笆芰疽恢隆?/div>
5.7油壓式千斤頂?shù)捻斏叨炔坏贸^限位標志線;螺旋式及齒條式千斤頂?shù)捻斏叨炔坏贸^螺桿或齒條高度的3/4。
5.8禁止將千斤頂放在長期無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5.9下降速度應緩慢,禁止在帶負荷的情況下使其突然下降。
6、手動鏈條葫蘆安全操作規(guī)程
6.1使用前應檢查吊鉤、鏈條、傳動裝置及剎車裝置是否良好。吊鉤、鏈輪、倒卡等有變形時,以及鏈條直徑磨損量達10%時,禁止使用。
6.2兩臺及兩臺以上鏈條葫蘆起吊同一重物時,重物的重量應不大于每臺鏈條葫蘆的允許起重量。
6.3起重鏈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單股使用。
6.4不得超負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許一人拉鏈;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許兩人拉鏈,不得隨意增加人數(shù)猛拉。操作時,人員不得站在鏈條葫蘆的正下方。
6.5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較長時間,應將手拉鏈拴在起重鏈上,并在重物上加設保險繩。
6.6在使用中如發(fā)生卡鏈情況,應將重物墊好后方可進行檢修。
6.7懸掛鏈條葫蘆的架梁或建筑物,應經(jīng)過計算,否則不得懸掛。禁止用鏈條葫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