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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消防安全五措施

  
評論: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12日

  3.消防設施配備不到位
  消防器材配備不足。因為主觀上存有臨時觀念,單位舍不得投入資金,必備的消防器材購置、配備不足,甚至形成“空檔”;有些施工現(xiàn)場雖配置了滅火器,但是型號不對;有些施工單位為防止滅火器丟失、損壞,不是鎖起來就是固定在某個位置,致使發(fā)生火災時,不能及時使用滅火器材。
  消防水源設置不足。一般工地大多只有臨時消防水源,且也有統(tǒng)一規(guī)劃的市政給水管網,但因為尚未開通使用等原因,往往不能保證正常的消防供水,不適應撲救火災的需要。
  消防通道堵塞。施工現(xiàn)場多設有圍棚、挖有基坑溝道,隨意堆放建筑材料,已建成的相鄰建筑物外側采用腳手架和安全防護物,占用了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致使消防通道堵塞,一旦發(fā)生火災,消防車難于接近,妨礙消防滅火的進行。
措施到位強化火災預防
  為了做好建筑施工工地的火災預防工作,建議各施工單位采取5到位方法,提高安全意識,消除現(xiàn)場隱患。
  宣傳到位。根據建筑工地防火實際情況,施工單位應編輯印刷防火宣傳畫冊,利用黑板報、墻報、宣傳欄,介紹一些消防知識、火災案例。有條件的施工單位,還可組織職工進行滅火演習,對施工及管理人員進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防火常識及滅火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增強建筑施工人員的防火意識,掌握基本的防滅火方法、逃生基本知識,能自查常見的火災隱患,撲救初期火災。
  制度到位。施工單位要強化自我監(jiān)督和自我管理能力,制訂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滅火應急預案,要開展定期防火檢查和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動用明火必須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需要進行明火作業(yè)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xù);落實現(xiàn)場監(jiān)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應有具體防火防爆措施;電焊、氣焊、電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將容易發(fā)生火災、一旦發(fā)生火災后果嚴重的部位確定為重點防火部位,實行嚴格管理。
  責任到位。要成立建筑工地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形成政府統(tǒng)一領導、部門依法監(jiān)管、單位全面負責、層層落實到位的消防工作網絡。同時按照《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63號令),確定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再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把防火責任切實落實到各個施工單位的具體責任人,責任到人。還要把防火責任與經濟利益掛鉤,與年終考核結合,實行獎懲制度,全面提高對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認識。
  設施到位。施工現(xiàn)場要設置消防通道并確保暢通。防火監(jiān)督人員要加強巡查力度,指導和督促施工單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占用消防通道。施工現(xiàn)場還要按有關規(guī)定設置消防水源。應當在建筑工程平地階段按照總平面設計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tǒng),并保持充足的管網壓力和流量。根據在建工程施工進度,同步安裝室內消火栓系統(tǒng)或設置臨時消火栓,配備水槍水帶,消防干管設置水泵接合器,滿足施工現(xiàn)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臨時用水不能滿足消防要求的,應在附近設置消防水池。同時施工現(xiàn)場應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施工現(xiàn)場的重點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層建筑的各個樓層,應在明顯和方便取用的地方放置適當數(shù)量的手提式滅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各種消防器材一定要方便提取,并作“消防用品,不得挪用”的明顯標志。施工現(xiàn)場的辦公、生活區(qū)與作業(yè)區(qū)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加強施工人員的宿舍管理,宿舍內嚴禁亂拉亂接電線,使用電暖器要注意周圍近距離內不要放置可燃物,無人時要關閉電源等。
  監(jiān)督到位。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對建筑工地的監(jiān)督,防火監(jiān)督人員要主動上門服務,定期對在建工地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和抽查,督促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明確施工過程中的各項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和要求。在檢查中,消防監(jiān)督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guī)范對施工現(xiàn)場布置的合理性,功能的劃分,相關的防火措施,防火間距等情況進行了全方位檢查,指導施工現(xiàn)場負責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嚴格落實防火巡查制度,做到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加以解決。同時,對工人住宿、用火用電、器材配備等方面存在的隱患,責令整改并做好信息反饋工作。加大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發(fā)生火災的工地及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確保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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