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工產品出入庫要認真核對驗收,嚴禁錯收、錯發(fā)、錯放。
(2)制定各種化工產品的分類、保管制度、嚴禁混貯混運。
(3)包裝不符合要求的物品,禁止入庫,出庫后要打掃干凈,不允許漏撒不收。
(4)對性質不穩(wěn)定、容易分解、變質、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危險品,應定期進行測溫、化驗和觀察。
(5)不準在庫房內或露天堆場附近休息、試驗、分裝、打包和從事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yè)。對火源、熱源和電器設備要嚴格管理。
(6)定期檢查報警及滅火、搶救設備的可靠性。及時更換滅火劑。
(7)個別庫房和堆場如允許進入車輛或靠近裝卸時,必須帶好防火罩、帽。
(8)易燃易爆物品的稱量器具要做好靜電接地。
(9)庫房設專人管理,經常開啟門窗通風換氣,并防止雨、雪、塵土和各種動物進入。室溫過高時,要采取降溫措施。
(10)危險貨物的標志要醒目.采用統一的標志圖徽。裝運時執(zhí)行國務院和有關部門頒布的《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儲存保管時應執(zhí)行《爆炸物品管理規(guī)則》、《關于爆炸物品管理規(guī)則的補充規(guī)定》、《化學危險品貯存管理暫行辦法》、《化學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規(guī)則}、《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