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設指南(試行)》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建設指南(試行)的通知》等相關規(guī)定和文件精神,進一步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保障煤礦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特制訂《山西呂梁離石炭窯坪煤業(yè)防治水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產目標
煤礦企業(yè)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本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經營方針。
本礦生產經營必須遵守《煤炭法》、《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guī)定》、《煤礦安全規(guī)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減少和杜絕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煤礦礦長對預防煤礦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1、各分管負責人每旬對分管范圍內進行1次事故隱患排查,排查工作要綜合制定方案,明確排查時間、方式、范圍、內容和參加人員,排查出的隱患要進行登記,按照“五定”的原則進行問題下發(fā),分管礦領導負責分管本專業(yè)排查問題的驗收及銷號工作,于每旬旬底交于安檢科進行備案。
2、各科隊負責人必須按照本單位職責分工對所有員工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目標,責任到人,做到責、權、利相結合。
3、各科、隊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日常安全管理,負責制訂完善單位業(yè)務范圍內的隱患排查及整改的管理制度,按閉環(huán)模式及時有效地處理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
4、在每旬各分管負責人組織的檢查中,各科隊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隱患,由當天按照“五落實”、“閉合管理”的原則制定整改方案;逾期未制定的,每推遲一天,對安監(jiān)科負責人罰款100元;職能科隊未按照“五落實”原則進行整改的,對該科隊負責人每條隱患罰款100元。
5、集團公司和上級主管部門來礦進行檢查出的隱患,由礦長組織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完成治理后由安檢科報主體企業(yè)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由主體企業(yè)書面報告給發(fā)現部門或其委托部門,進行驗收銷號。
6、專業(yè)系統(tǒng)及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力,致使重大隱患不斷出現,追究分管礦長及相應領導的責任。
7、對隱患排查、整改、監(jiān)控的責任追究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guī)定》(安監(jiān)總局第16號令)、安全生產隱患認定及重大隱患責任追究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8、堅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則,除重大隱患嚴格按照規(guī)定實施責任追究外,對擱置隱患、重復隱患、反彈隱患和隱瞞隱患,各分管領導要專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進行責任落實;對隱患整改不及時、不徹底而造成事故的,除從重追究直接責任人外,還要追究相關部門的連帶責任。
9、堅持問題責任化原則,實施問題倒查、責任追溯,上級檢查考核存在問題按照“抓系統(tǒng)、系統(tǒng)抓”的要求和“管業(yè)務必須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歸跟落實、逐級考核,并將責任落實和問題整改情況納入安全雙基考核。
10、各單位要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fā)動職工發(fā)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fā)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11、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發(fā)現走過程、假排查、不排查、逾期未在安檢科備案的行為,對責任人進行嚴厲處罰,并進行全礦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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