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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國民政府安全生產立法初探(1928-1937)

作者:鄭躍濤  
評論: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04日
摘要:安全生產法是保障人民生命和生產順利進行的重要法律,在近代的中國已開始涉及。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在多種因素的促使下頒布了《工廠法》,并以此為基礎創(chuàng)立了多項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條款,這些法律的制定突破了中國近代中國社會環(huán)境,在我國近代法律史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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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南京國民政府;安全生產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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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是指以法律形勢確立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了避免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而采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安全生產法主要目的在于以保證從業(yè)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
眾所周知,我國近代工業(yè)從清末開始,發(fā)展雖然緩慢但也逐步形成體系,但是受制于生產設備的落后和安全意識偏弱,導致在企業(yè)生產過程中重大安全事故時有發(fā)生。如貴州萬山汞礦在1898年到1908年間被法商占取,掠奪開采,雖是機器錐孔,炸藥放炮,但是仍用桐油煤照明,竹筒抽水,安全設施全無,礦工生命毫無保障。又如1908年12月萍鄉(xiāng)煤礦工人咸攜糧入內,燃木為炊,致釀火災,焚斃人口百余。災難頻發(fā),不僅造成大量人員傷亡,也嚴重影響工廠的正常生產。在這種情況下,清政府及后來的北洋政府均有一定的安全立法行為,但由于種種原——收效甚微。直到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隨著大規(guī)模立法活動的開展,有關工礦企業(yè)的安全生產立法工作才有了一定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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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南京國民政府安全立法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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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9月,南京國民政府成立的勞工局,負責勞工法的立法事宜。隨后,在該廳成立了勞動法起草委員會,歷經十一個月的時間起草完成《勞動法典草案》,其中已經涉及到礦山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法案指出,礦業(yè)勞動者皆在礦坑內部勞動,其危險及有害健康之程度,均較普通工業(yè)為尤甚,故其安全與衛(wèi)生之設備,亦應較普通工業(yè)為尤重。《勞動法典草案》雖是草案,日后也是己經修訂,但是從其保護勞工的思想是當時一大進步,成為日后諸多法律的取材的對象。
之后,各個地方政府陸續(xù)頒布了一些安全生產法則,其中較著名的有上海市農工商局1928年頒發(fā)的《工廠安全設備須知》該規(guī)則共106條,主要從設備安全角度進行立法,包括了危險標志、防火、防爆、通風、防電及其他救護工人設備等都有明確的操作要求。這應該是近代史上第一個由地方政府出臺的安全生產規(guī)則,內容豐富,考慮全面,它為日后的《工廠法》提供依據。[1]
1929年12月,南京政府正式頒布了近代中國首部通行全國的《工廠法》,并決定于1931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施行?!豆S法》在安全方面的主要體現在第八章41-44條,主要內容包括:
第四十一條 工廠應為下例之安全設備:
-、工人身體上之安全設備;二、工廠建筑上之安全設備;三機器裝設之安全設備;四、工廠預防火災水患等之安全設備。
第四十二條 工廠應為下例之衛(wèi)生設備
一、空氣流通之設備;二、飲料清潔之設備;三、盥洗所及廁所之設備;四、光線之設備;五、防衛(wèi)毒質之設備。
第四十三條 工廠對于工人應預防災變之訓練。
第四十四條 主管官署如查得工廠之安全或衛(wèi)生設備有不完善時,得限期令其改善,于必要時,并得停止其一部之使用。[2]
應該說這是以國家名義出臺的第一次涉及生產安全的立法條款,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雖然《工廠法》在保護勞工方面的巨大進步,引起資本家的激烈反對,《工廠法》也是三次修訂,但關于安全生產的條款一直延續(xù)下來。
《工廠法》以法律方式保障工廠生產有序進行,是一個綱領性法律,還需要制定相關細則來配合使用。因此在1930年12月南京國民政府又公布了《工廠法施行條例》,與《工廠法》同時在全國范圍內施行?!豆S法施行條例》有關生產安全法律條文共7條,即從21條到27條。安全法律條款所占總條款比重從《工廠法》的5.2%上升到《工廠法施行條例》18.4%。說明對生產安全立法的重視在加強。條例指出工廠的建設應由注冊工程師對工廠安全和衛(wèi)生設備進行計劃;工廠的機器設備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工廠的建筑物及附屬場所,應設相當的安全門和安全梯;規(guī)定工場的門應向外開,工作時間不得下鎖;工廠內嚴禁吸煙及攜帶火物品;工廠發(fā)出的廢氣、廢水、廢渣應做好處理,不得隨意排泄。[3]
1930年8月,南京國民政府工商部在制定《工廠法施行條例草案》的同時,參照各國現行工廠檢查制度,擬訂了《工廠檢查法》,并報行政院送立法院。同年12月,立法院經過修正后變成21條。于1931年10月起正式施行?!豆S檢查法》是一部由國家立法院審議通過的針對各個工廠執(zhí)行《工廠法》和《工廠法施行條例》進行檢查的法律。它的規(guī)定,工廠檢查事務由中央勞工行政機關派檢察員執(zhí)行。檢查的內容包括工人的年齡、工作種類,工人的工作時間,工人的休息及休假,女工的分娩假期,當然也包括檢查工廠的勞動安全個衛(wèi)生設備等。[4]
《工廠法》、《工廠法施行條例》《工廠檢查法》等的法律的出臺是首次安全立法,它內容豐富規(guī)定了從機器設備到人的安全意識等的具體規(guī)定,在中國安全生產立法的進程中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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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產立法動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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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工廠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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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實施了一些有利于國內工礦業(yè)發(fā)展的經濟政策,刺激了民族工礦業(yè)的發(fā)展,據估計,1928—1937年,中國工業(yè)產值增長率達到8%以上,1936年,工業(yè)產值達到近代以來的最高水平。據估計,這一時期產業(yè)工人人數達到了250萬到300萬人。
這一時期工廠數量大為增加,但工廠的安全措施卻不正規(guī),很多資本家往往利用民宅改為工場,這些地方白天是工廠,晚上則是工人宿舍,容易發(fā)生災難事故。如“1934年5月25日晚10點半,上海同福臺球廠發(fā)生大火,毀屋十一間,焚斃工人六名”。當時“工人均已就睡,不料二號屋中突然起火”所致。[5] 也有一些廠礦企業(yè)工作場所簡陋,勞動條件惡劣,技術落后,致使礦災頻發(fā)。如,1928年3月23日,安徽省宣城水東煤礦瓦斯爆炸,死亡153人,傷18人,地面井架、天棚等全被沖垮。[6]還有一些廠礦企業(yè)工人安全意識不強,以致釀成悲劇。如1928年10月1日,遼寧省煙臺煤礦第二斜坑發(fā)生爆炸,入坑工作的47名煤礦工人全部遇難。爆炸原因系工人無意間將所吸紙煙引燃坑中煤氣而致爆發(fā)。[7]
災難頻發(fā)會嚴重影響工廠正常的生產秩序,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如1917年8月18日,萍鄉(xiāng)煤礦發(fā)生火災,共造成27人死亡?!皠诠腺M亦不資,即死者照例恤金一項,聞須萬元左右。”“直接損失須數值萬元,然經此火后,每日出煤兩須少五百噸以上,照恢復原狀,此一二月間,尚難做到,故間接損失之數實巨也?!?a name="_ftnref8" title="">[8]
因此民國時期工廠災害危害嚴重,對工人來說奪走了是他們寶貴生命,對資本家來說也會讓自己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對雙方來講,都需要生產的安全,安全生產立法可以說是符合了中國當時發(fā)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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