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責令車輛駕駛人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相應的證明。
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沒收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yè)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yè)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yè)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扇」室舛氯潭ǔ迿z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
?。ǘ┎扇《掏抉g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公路養(yǎng)護作業(yè)單位未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進行公路養(yǎng)護作業(yè)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七十一條 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處理;危及交通安全的,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到場調查處理。
第七十二條 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扣留車輛、工具。
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工具的,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工具,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公路管理機構對被扣留的車輛、工具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公路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ǘ┻`反規(guī)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ㄈ┪醇皶r采取措施處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
?。ㄋ模┻`法扣留車輛、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工具的;
?。ㄎ澹┯衅渌婧雎毷亍⑨咚轿璞?、濫用職權行為的。
公路管理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村道的管理和養(yǎng)護工作,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專用公路的保護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六條 軍事運輸使用公路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3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