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其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及有關規(guī)定文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單位)工作的女職工。
第三條 市、區(qū)勞動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的各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并對本辦法的執(zhí)行進行檢查。
各級衛(wèi)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辦法的執(zhí)行進行監(jiān)督。
第四條 各單位及主管部門應負責積極開展本單位、本系統(tǒng)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女職工衛(wèi)生、保健、托幼等設施。
第五條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用女職工。
第六條 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女職工,不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 女職工的經期保護。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及高處、低溫、冷水、野外作業(yè)。
對生產第一線從事長久站立行走工作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可給予公假一天。對其他工作的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yī)療單位證明給予公假一天。
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發(fā)放衛(wèi)生用品。
第八條 女職工的孕期保護:
(一)對已婚待孕的女職工,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yè)場所屬于《職業(yè)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標準中第三、四級的作業(yè)。
(二)對孕期的女職工,所在單位應極積支持其做好產前定期檢查;在勞動時間內按規(guī)定做產前定期檢查的,不能按病假、事假或曠工處理,應按出勤對待。
(三)對妊娠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原從事經常彎腰、攀高、下蹲、拾舉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作業(yè)的,以及經區(qū)級以上醫(yī)療保健機構證明不宜從事原工作的女職工,應暫時調整工作崗位,安排其他不影響孕婦健康的勞動或減輕工作量。
(四)女職工妊娠滿七個月后,必須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五)女職工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1、作業(yè)場所空氣中含鉛、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氯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氯丁二烯、氯乙烯、苯乙烯、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wèi)生標準的作業(yè);
2、作業(yè)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劑量當量的作業(yè);
3、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yè);
4、《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yè);
5、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yè),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yè),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6、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yè),如焊接等作業(yè);
7、《高處作業(yè)分級》標準所規(guī)定的高處作業(yè)。
第九條 女職工的產期保護:
(一)凡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女職工,其產假為六個月;凡符合《海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可生第二胎的女職工,其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二)產假期間(包括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及其獎勵假期)工資照發(fā),不影響福利待遇。
(三)女職工進行產前檢查和分娩時所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醫(yī)藥費,所在單位應全部負擔,同醫(yī)療經費渠道開支。
(四)女職工妊娠七個月后,若有困難,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月,相應扣減產后的產假。
(五)女職工休滿產假回崗上班后,要按其產前的工種安排,如因工作需要的,應先征求本人意見。
(六)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yī)療部門的證明,妊娠不滿四個月的,產假為十五天至三十天,妊娠四個月以上的,產假為四十二天。其產假期間,工資照發(fā)。
第十條 女職工的哺乳期保護:
(一)女職工在哺乳期間,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中所列的作業(yè)及作業(yè)場所空氣中含錳、氟、溴、甲醛、有機磷化物、有機氯化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wèi)生標準的作業(yè)。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二)女職工哺乳(包括人工喂養(yǎng))一周歲以內的嬰兒,單位應當安排每天一小時的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應作為勞動時間。
第十一條 經縣以上醫(yī)療部門診斷患更年期綜合癥,不適應原工作的女職工,可暫時調做其他適當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第十二條 對于未滿勞動合同期限的女職工,不得在其懷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或降低其基本工資。
第十三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若勞動合同已滿,其合同必須延續(xù)到孕期、產期和哺孕期滿后才能終止。
第十四條 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女工衛(wèi)生室、孕婦休息室、女工更衣室。女職工不足一百人的工廠、企業(yè)、應設置簡易溫水箱或發(fā)放沖洗器。
女職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單位,應以自辦或聯辦的形式設立幼兒園、托兒所,并逐步完善托幼的福利設施。
第十五條 各單位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要嚴格按照《工業(yè)企業(yè)設計衛(wèi)生標準》的要求,做到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為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與衛(wèi)生部門聯系,至少每兩年定期為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普查,有條件的單位可每年定期進行一次普查,其費用納入企業(yè)的勞動保護經費中列支。事業(yè)單位應從單位包干結余經費或其他資金中解決。
第十七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勞動部門可根據情節(jié)輕重,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處罰,并責令該單位給予受侵害的女職工合理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型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