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yè)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qū)、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wèi)生局、安全生產監(jiān)管(察)局、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章)
上海市財政局(章)
上海市衛(wèi)生局(章)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章)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工傷預防,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按照《實施辦法》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且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基礎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當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費比例。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當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待遇的費用占該單位按基礎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第四條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分為五檔,每檔的幅度為繳費基數的0.5%。浮動費率上浮后的最高費率不得超過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3%;浮動費率下浮后的最低費率不低于繳費基數0.5%的基礎費率。
第五條浮動費率上浮的檔次按下列考核指標確定:
(一)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浮動費率上浮一檔;
(二)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浮動費率上浮二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