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城市排水設施不受損壞。
擬建地下管線可能影響已建成的排水設施的,按照后建讓先建、壓力管讓無壓管的原則,由建設單位與市市政工程管理機構會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報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禁止其他地下管線穿通排水管道、檢查井和雨水井。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確需遷建、改建城市排水設施的,遷建或改建方案應報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遷建或改建工程完工,經市市政工程管理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原有城市排水設施。
遷建、改建城市排水設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排水用戶的排水管道應當實行雨污分流,現(xiàn)有未實行雨污分流的排水管道,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
排放生產、生活污水和雨水的戶管需要連接城市排水設施的,應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辦理排水許可證。
第三十條 排水用戶應當按照市政排水設施技術要求修建戶管。未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加壓排放,不得將污水管道與雨水管道相接。
第三十一條 管道排水用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城市排水管道排放水質標準,超過排放標準的,應當征得市市政工程管理機構同意,并定期向市市政工程管理機構報送水質化驗資料。
經市市政工程管理機構同意超標排放污水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給臨時排水許可證,臨時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兩年。排水用戶必須在臨時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內進行治理。
第三十二條 市市政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檢測排水用戶排放的污水水質,建立污水水質檔案。
第三十三條 因突發(fā)事件排放、泄露有毒有害污水的排水用戶,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者減少危害,并報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同時報市市政工程管理機構。
第三十四條 城市排水設施發(fā)生故障或者遇到險情需要斷水搶修時,市市政工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用戶。排水用戶應當采取措施,配合搶修。
第三十五條 向城市排水設施內排放污水的用戶,應當按規(guī)定向市市政工程管理機構繳納排水設施使用費。排水設施使用費用于排水設施的養(yǎng)護維修。
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排水用戶,不再繳納排水設施使用費。
第五章 城市防洪設施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市政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城市防洪河道的清障、清淤和防洪設施的檢查、維修工作,保證河道流水暢通和防洪設施完好。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河道內傾倒垃圾、廢渣,禁止擅自在河道內設欄筑壩,禁止漂洗有毒有害物品和沖洗砂石物料。向河道內排放污水應遵守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在河道堤防安全保護區(qū)內,禁止挖坑取土、開荒種地、擅自堆放物料、違法施工和建筑等有礙河堤安全和功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