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仲裁是解決工傷糾紛的方式之一。仲裁是指爭端雙方在爭端發(fā)生之前或之后達成協(xié)議,并自愿將爭端移交給第三方進行仲裁的方法。雙方都有義務執(zhí)行爭端解決方法。
法律基礎
"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限應當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
一方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要求有關當局減少或免除權利,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義務,則前款的仲裁限制被中斷。從中斷時間起,應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當事雙方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限內不能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暫停。仲裁時效期限應當自消除時效限制理由之日起計算。
因勞資關系拖欠勞動報酬而引起糾紛時,工人的仲裁申請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但是,解除勞動關系應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申請仲裁的申請人應當書面提出仲裁申請,并根據(jù)被申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二)仲裁請求及其依據(jù)和事實;
(3)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如果真的很難編寫仲裁申請,可以口頭提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其記錄下來并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受理申請書,并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或者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的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如果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狀,則不會影響仲裁程序時間表。
解決程序
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員會在處理與工傷有關的糾紛時,應成立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在簡單的工傷糾紛案件中,仲裁委員會可以任命一名仲裁員來處理。仲裁庭可以將重大或者困難的工傷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和決定;仲裁庭必須執(zhí)行仲裁委員會的決定。
仲裁主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yè)代表組成。
仲裁限制
仲裁請求乙方應在發(fā)生勞動爭議之日(當事方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的當日)的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管轄權
縣,市,市轄區(qū)的仲裁委員會負責在其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與工作有關的傷害糾紛。企業(yè)與非仲裁委員會管轄的雇員發(fā)生工傷糾紛時,應當處理勞動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代理
當事人可以指定一對一的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為了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由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委托書必須提交仲裁委員會。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授權。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有限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雇員或已經死亡的雇員,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沒有法定代表人的,由仲裁委員會任命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審查案例
仲裁委員會應自收到上訴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上訴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接受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投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如果決定不接受,則應說明原因。
被投訴人應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5天內提交抗辯聲明和相關證據(jù)。如果被訴人未及時提交或提交答辯書,本案的審判不受影響。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方提供或補充證據(jù)。
公開法庭
仲裁庭應在開庭四天之前將開庭時間和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各方。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退出法院的,應當按照撤回本案處理申訴人,被申請人也可以缺席。頒獎
審判和裁定
仲裁庭在處理與工傷有關的糾紛時,應當進行調解,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敦促當事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如果通過調解達成協(xié)議,仲裁庭應根據(jù)協(xié)議的內容準備調解書,該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調解書送達前未通過調解達成協(xié)議或當事方re悔,則仲裁庭應及時作出裁定。
對裁決的不滿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他們在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則該裁決將具有法律效力。
獎勵的執(zhí)行與執(zhí)行
當事人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法律上有效的調解文件和裁決。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最后期限
仲裁庭應在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天內完成因工受傷糾紛的解決。案件復雜,需要延長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30天。
避免
仲裁委員會委員或仲裁員應避免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回避:
(1)成為與工作有關的勞資糾紛的一方或該方的近親;
(二)與工傷糾紛有關的;
(3)與勞資糾紛各方之間存在其他關系,可能會影響公平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