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師:
我的同鄉(xiāng)熊某在一家公司擔任司機。三個月前,熊某被安排去機場接從外地出差回來的公司領導。在機場高速路上,熊某駕車時欲180度急轉彎,不料卻撞到護欄上,熊某身受重傷,被好心的目擊者送往醫(yī)院后,經(jīng)醫(yī)治無效身亡。熊某公司沒有為員工上工傷保險,但為所有員工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熊某死亡后,保險公司及時進行了調查,向熊某的家人賠付了十萬元死亡賠償金。熊某死亡時30歲,有一子,年僅四歲,父親癱瘓在床,熊某妻子在一家飯店當保潔員。熊某的妻子找到公司,說明了家庭的情況,要求公司給予熊某工傷保險待遇。公司則認為已經(jīng)為熊某辦理了意外傷害保險,且熊家事實上已經(jīng)得到了保險賠償金,熊家無權再要求工傷保險待遇。請問:熊某這種情況是否構成工傷?熊某家人在接受了保險賠償金后,能否再要求工傷賠償?
李照
李照:
您好!
本案是有關工傷保險賠償與意外傷害保險賠償能否并存的問題。根據(jù)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本案分析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司機熊某在接領導的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我國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為員工上工傷保險的義務,一旦員工發(fā)生工傷,用人單位均應當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本案中熊某雖未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公司仍應當對熊某承擔工傷賠付責任,熊某公司不能將未參加工傷保險作為逃避工傷給付責任的理由。
再看工傷保險賠償與意外傷害保險賠償是否可以同時并存。從性質來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是強制性、基礎性的社會保障,意外傷害保險屬于商業(yè)保險,是自愿的、補充性的保障,二者是可以并存的,并不存在著相互排斥?!豆kU條例》中,并未規(guī)定勞動者在接受了意外傷害保險賠償后,就喪失了請求工傷保險賠償?shù)臋嗬?。所以,熊某家人在得到意外傷害保險賠償后,仍有權向熊某公司要求工傷保險賠償,熊某公司不得以熊某已經(jīng)得到保險賠償為由拒絕給予熊某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