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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申請工傷保險能否得到支持?

  
評論: 更新日期:2021年05月02日

樂某離職后多年被診斷為職業(yè)病,卻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無法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導致無法申請工傷保險。一籌莫展之時,沙縣法院公正判決讓樂某有了底氣。案情簡介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間,樂某在沙縣某石灰石礦場從事破碎工作。雙方雖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沙縣某石灰石礦場已為樂某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xù)并繳費。

圖為樂某的工傷保險個人歷年繳費明細表2020年8月,樂某到醫(yī)院健康檢查時發(fā)現(xiàn)雙肺多量圓形小陰影,醫(yī)生建議申請職業(yè)病肺塵診斷。

圖為樂某的職業(yè)健康檢查報告與結果通知書2020年11月3日,樂某向沙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沙縣某石灰石礦場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圖為樂某提交的勞動仲裁申請書同日,該仲裁委員會以樂某的仲裁請求已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駁回樂某的仲裁請求。樂某遂向沙縣法院提起訴訟。

圖為沙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發(fā)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案件審理經沙縣法院審理認為,依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 12號)第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因此,根據樂某提供的沙縣某石灰石礦場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的證據,可以證實樂某與沙縣某石灰石礦場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故對樂某的訴請,予以支持。判決樂某與沙縣某石灰石礦場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案件判決之后,法官引導樂某進行工傷鑒定。目前,樂某已申請了工傷保險先行賠付。溫馨提醒作為勞動者,從事類似高危職業(yè)時,應當購買保險,選擇正規(guī)的用人單位,留存相應的證據。而作為用人單位,除了在辦理新員工入職和老員工退休時,都應安排員工體檢,依法保障勞動人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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