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來,共享單車在社會上火了起來,不少職工都會選擇騎自行車上下班,職工譚某也是其中的一個。由于公司距離地鐵站有一千米不到的距離,這當中也沒有任何公交短駁車可以乘坐,因此,每天騎共享單車上下班成了他的一大樂趣。
但是,在一天下班的路上,譚某途經(jīng)一個路口時,正好不遠處一名工人撒了一把黃沙。他避讓不及,連人帶車一起摔倒在地上,造成全身多處摔傷。他吃不準自己的情況算不算工傷,因此遲遲未向該區(qū)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來電向本報咨詢。
分析
不管譚某騎的是共享單車或是私有單車,與其在認定工傷中的關聯(lián)并不大。在譚某的這個情況中,要認定是否工傷主要有幾個因素:受害時間以及責任主體,還要判斷是否交通事故。
首先,譚某受害時間屬于上下班時間。根據(jù)《條例》第14條第6款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傷。譚某在發(fā)生意外事故的時間,是其在從公司前往地鐵站的下班路上,他也未 從事其他任何行為,因此受害時間確實發(fā)生在其下班的途中。
另外,造成譚某這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主體是撒黃沙的工人,而非譚某本人。確定了這兩條以外,還要看警方對事故性質的判斷。如果警方認定為交通事故,則譚某可屬工傷認定范圍內;如果警方不予認定,則譚某不屬工傷認定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