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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修罐車摔傷被認定工傷

作者:馮琳 于翔 劉志敏  
評論: 更新日期:2012年04月26日

      案情:一司機在公司院內焊接水泥罐車時不慎跌落摔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事故為工傷。用人單位不服,認為司機不該干維修工和電焊工的活兒,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北辰區(qū)法院一審判決,維持社保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50多歲的王某在一家混凝土公司當司機。去年5月的一天上午,王某在公司院內焊接水泥罐車上的料斗時,不慎從車上跌落,造成左腿骨折。經(jīng)王某申請,北辰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然而,用人單位某公司不服,先向北辰區(qū)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又向北辰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社保局告上法庭,受傷的司機王某為本案第三人。

  原告某公司訴稱,被告單方面聽信王某陳述,事故經(jīng)過存疑。王某是罐車駕駛員,不是維修工也不是電焊工,公司對員工崗位職責有嚴格規(guī)定,駕駛員沒有電焊工操作證不能操作電焊,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被告社保局辯稱,第三人雖是駕駛員,但當天是因焊接上料斗時從罐車跌落受傷,依據(jù)工傷認定遵循的法律法規(guī),王某是為了完成單位交辦的工作任務,為公司的利益著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從事了與工作相關的內容,應認定為工傷。被告工作人員曾到現(xiàn)場調查核實并搜集證據(jù)材料,認定事故為工傷并無不妥。第三人意見同被告。

  說法: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具有作出工傷認定的主體資格和法定職權。被告受理第三人工傷申請后,賦予原告舉證權,被告依據(jù)原告與第三人提供的證據(jù),經(jīng)調查核實依法認定第三人事故為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jù)確鑿,使用法規(guī)正確,程序合法,一審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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