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的一天,劉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在下班途中,與一輛拖拉機相撞,劉某不幸死亡。劉某的父親向某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該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劉某為工傷。近日,五家渠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責令該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新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
五家渠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劉某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違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屬違法行為,依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勞社廳《關(guān)于無證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的批復意見,對劉某的死亡不予認定為工傷死亡。隨后,劉某父親不服,向五家渠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五家渠市人民政府維持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劉某的父親遂將社保局告上法庭。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劉某因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款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guī)定,應對劉某的死亡進行工傷認定。另外,無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應由《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規(guī)范。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