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內(nèi)容和適用范圍
本辦法中礦燈是指酸性蓄電池礦燈和堿性蓄電池礦燈。
本辦法規(guī)定了檢驗項目,技術(shù)要求,檢驗儀器及方法和檢驗規(guī)則。
本辦法適用于礦山安全衛(wèi)生技術(shù)支援中心和縣級礦山安全衛(wèi)生技術(shù)檢驗站,檢驗煤礦井下正在使用的礦燈。
2.檢驗項目
a燈頭、燈蓋鎖檢驗
b燈頭自動斷電裝置性能檢驗
c燈罩玻璃抗沖擊檢驗
d礦燈照度檢驗
e蓄電池容量檢驗
f氣密性檢驗
g透氣性檢驗
h液密性檢驗
i跌落檢驗
j拔脫檢驗
3.技術(shù)要求
3.1燈頭、燈蓋閉鎖牢固可靠,非專用工具不能打開。
3.2當玻璃罩被破壞時,應保證能自動切斷燈泡電源,而不至引爆在爆炸濃度范圍內(nèi)的瓦斯。
3.3燈罩玻璃應能承受沖擊。
3.4礦燈中心最大照度(距燈頭1米):
點燈開始時不小于400勒克斯。
點燈十一小時后不小于200勒克斯。
3.5蓄電池正常充電后,以額定電流連續(xù)放電,至放電終止,測得放電時間,計算得放電容量不應低于額定容量。
3.6蓄電池應具有良好的氣密性,當堵塞氣孔后,內(nèi)部壓力達到9.8×104帕(1公斤/厘米2)時,不得漏氣。
3.7蓄電池氣塞的透氣孔必須透氣,不得有死孔和堵孔現(xiàn)象,燈盒不得變形。氣塞橡皮圈在2.0×104-6.0×104帕(0.2-0.6公斤/厘米2)氣壓內(nèi),應能正常透氣。
3.8蓄電池應有良好的液密性,在充電終止后,靜置一小時,蓄電池向任何方向傾斜或倒置十分鐘,不得漏液。
3.9電池槽應能承受沖擊。
3.10電纜與燈頭及蓄電池接頭應抗拔脫,電纜不得破損。
4.檢驗儀器
a直流電壓表精度1.0級
b直流電流表精度1.0級
c壓力表量值為3.9×105帕(4公斤/厘米2),精度不低于1.0級
d照度計 65型照度計
e其它
5.檢驗方法
5.1燈頭、燈蓋鎖檢驗:用手擰燈頭燈圈,以燈頭不被打開為合格。燈蓋鎖檢驗見5.10。
5.2燈頭自動斷電裝置性能檢驗:旋松正常點燃礦燈的燈頭圈,用拇指按于燈面玻璃中心,按緊放松不少于200次,以目視觀察,每次放松后應立即斷電,有一次不斷電為不合格。
5.3燈罩玻璃的抗沖擊檢驗:將玻璃罩裝在燈頭上用25毫米直徑的鋼球從1米高處自由下落進行沖擊,每塊玻璃罩做一次,以不損壞為合格。
5.4礦燈中心最大照度檢驗:
將礦燈充電后,靜置一小時進行檢驗,在專制的暗箱內(nèi)(內(nèi)壁長×寬×高為1000×100×100毫米,內(nèi)壁涂黑漆),將燈頭放在木箱的一端,另一端光電池,相距一米,測定其點燈開始和點燈十一小時的照度,測定時允許調(diào)整燈頭,使其聚光,但不得更換反射器、燈泡等零件。點燈開始和點燈十一小時的照度,當分別低于400和200勒克斯時為不合格。
5.5蓄電池容量檢驗:蓄電池充電后,靜置兩小時,以額定電流放電,至放電終止記錄其時間。
計算公式:Q=I×T
式 中:Q--放電容量(安時)
I--放電電流(安)
T--放電持續(xù)時間(小時)
若計算得放電容量低于額定容量即為不合格。
5.6蓄電池氣密性檢驗:擰緊電池蓋與電池槽的緊固螺釘,從電池的氣塞孔通入壓縮空氣,壓力達到9.8×104帕(1公斤/厘米2)時,關(guān)閉進氣閥,等三至五分鐘后,觀察壓力指示,壓力下降即為不合格。
5.7蓄電池氣塞透氣性能檢驗:將蓄電池放在水桶內(nèi),使水浸沒電池,從電池補液孔以0.2升份進氣量通入壓縮空氣,觀察氣塞透氣情況,其平衡壓力應為2.0×104-6.0×104帕(0.2-0.6公斤/厘米2)。
5.8蓄電池液密性檢驗:蓄電池充電后靜置一小時,將蓄電池向任意方向傾斜或倒置,在十分鐘內(nèi)不得漏液。
5.9跌落檢驗:將正常點燃的燈頭和蓄電池水平相距0.3至0.5米,自1.2米高處垂直落于不小于長×寬×厚為1000×300×30毫米的松木板上。每套礦燈做三次,以均不發(fā)生滅燈、漏液及零部件損壞為合格。
5.10拔脫檢驗:將燈頭固定,使帶電液的蓄電池懸垂,然后把蓄電池從最低點升高0.7米,使其自由下落,以電纜不拔脫,不斷線,接頭不松動,燈蓋不打開為合格。
6.檢驗規(guī)則
6.1礦燈應從煤礦正在使用的礦燈中抽檢。
6.2抽樣方法
從使用的礦燈中按不大于5%比例(每種型號不低于兩盞),隨機抽礦燈,進行本辦法規(guī)定項目檢驗。
6.3檢驗項目a,b,d,h,j中有不合格的,加倍復查,仍有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6.4檢驗其它各項不合格的,加倍復查,仍有不合格的,督促煤礦半年內(nèi)更新該批礦燈,或要求加強維修,更換不合格礦燈的零部件。
6.5礦燈檢驗周期為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