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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guī)定(廢止)

標 準 號: GB 11806-89
替代情況:
發(fā)布單位: 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
起草單位: 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
發(fā)布日期: 1989-11-21
實施日期: 1990-07-01
點 擊 數:
更新日期: 2011年04月19日
內容摘要

為了保證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保護國土和環(huán)境不受污染,保證運輸人員和公眾接受的輻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盡可能低的水平,特制定本規(guī)定。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與放射性物質運輸有關的所有操作和條件,既包括包裝的設計、制造和維護,又包括貨包的準備、托運、裝卸、載運和中途貯存,貨包最終抵達地的驗收,以及載運和貯存情況下遇到的正常和事故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放射性物質的陸地、水上和空中任何運輸方式。
2  引用標準
    GB 4075  密封放射源分級
3  術語
3.1  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LSA)  系指在不考慮周圍屏蔽材料的情況下,其比活度等于或低于一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質。具體分為三類。
3.1.7  1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LSA-1)包括:
    a.  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如鈾、釷)的礦及其鈾或釷的濃縮物;
    b.  未經輻照的固體天然鈾、貧化鈾和天然釷,以及它們的固體或液體的化合物與混合物;
    c.  A2(見附錄A)值不受限制的放射性物質(但不包括可裂變物質)。
3.1.2  Ⅱ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LSA-Ⅱ)包括:
    a.  比活度低于1 TBq/L(20Ci/L)的氚水;
    b.  不均勻分布時,平均比活度不超過以下限值的其他物質:對固體或氣體不超過1×10-4A2/s,對液體不超過1×10-5A2/g。
3.1.3  Ⅲ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LSA—Ⅲ)指符合下列條件的固體:
    a.  放射性物質均勻分布在密實的固體粘結劑內;
    b.  其中的放射性物質是比較難溶的,或實質上是在比較難溶的基質中,因此即使在貨包失去包裝的情況下,被泡在水中七天,每件貨包由于浸出而損失的放射性物質不會超過0.1A2;
    c  平均比活度(不計屏蔽材料)不超過2×10-3A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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