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化學泡沫滅火器用滅火劑 (以下簡稱滅火劑 )的組成、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充裝在各種規(guī)格的化學泡沫滅火器內的化學泡沫滅火劑。滅火劑適用于撲救小型B類(水溶性液體除外)初期火災,也適用于撲救小型A類初期火災。
2 引用標準
GB 4351 手提式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
GB 4400 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
3 組成
滅火劑由內劑硫酸鋁[Al
2(SO
4)
3·χH
2O]、外劑碳酸氫鈉(NaHCO
3)和添加劑組成。
4 技術要求
4.1 內劑:
4.1.1 外觀:白色或微帶灰色粒狀。
4.1.2 顆粒細度:篩孔徑2.0mm,篩余物不大于5.0%(m/m)。
4.1.3 水不溶物含量:不大于0.6%(V/V)。
4.2 外劑:
4.2.1 外觀:均勻粉狀。
4.2.2 顆粒細度:篩孔徑2.0mm,篩余物不大于5.0%(m/m)。
4.2.3 水不溶物含量:不大于0.6%(V/V)。
4.2.4 水分含量:不大于2.0%(m/m)。
4.3 發(fā)泡倍數:不小于8。
4.4泡沫消失率:不大于25%(V/V)。
4.5 反應液的pH值:6~8。
4.6 滅火性能:不小于6B。
泡沫封閉時間:不小于5min。
5 試驗方法
5.1 顆粒細度的測定
5.1.1 儀器
a.托盤天平:精度0.1g;
b.標準篩:篩孔徑2.0mm。
5.1.2 試驗步驟
稱取試樣20g (精確至0.1g)置于標準篩中,篩至不再有顆粒通過篩網為止,稱量篩余物質量(精確至0.1g)。
5.1.3 結果
篩余物按式(1)計算:
x
1=m
1/m×100 ………………………………(1)
式中:χ
1——篩余物含量,%(m/m);
m——試樣的質量,g;
m
1——篩余物的質量,g。
5.2 水不溶物含量的測定
5.2.1 儀器
a.耐酸堿容器:容量10L和2.5L各一個;
b.電動離心機一臺:轉數為2000r/min以上;
c.50mL離心試管四支,錐部刻度精確至0.1mL;
d.溫度計:量程0~100℃,精度1℃。
5.2.2 試驗步驟
取滅火劑一付,按產品使用說明規(guī)定分別將內、外劑在2.5L和10L容器中全部溶解。待溶液溫度降至20±2℃時,將溶液攪勻后取內、外劑溶液各100mL,每種溶液分別裝在兩支50mL的離心試管中,對稱放入離心機中,離心分離30min(2000r/min左右),取出離心試管,倒去上層清液,在離心試管中加入蒸餾水至50mL,將溶液攪勻后再離心分離15min,取出離心試管,記錄沉淀物體積,兩離心試管沉淀物體積之和(以毫升計)為水不溶物的體積百分含量。
5.2.3 結果
取二次測定結果的平均值做為試驗結果。
5.3 水分含量的測定
5.3.1 儀器
a.分析天平:精度0.001g;
b.稱量瓶:直徑5cm,高度3cm;
c.恒溫干燥箱;
d.氯化鈣干燥器。
5.3.2試驗步驟
用已恒重的稱量瓶(前后兩次稱量之差不大于0.001g)稱取外劑試樣3~4g(精確至0.001g),鋪平,放入63±2℃恒溫干燥箱內干燥20min后,置于干燥器中冷卻30min,稱量至兩結果之差不大于0.001g。
5.3.3 結果
水分含量按式(2)計算:
x
2=(m
2-m
3)/m
2×100 …………………………(2)
式中:χ
2——水分含量,%(m/m);
m
2——試樣的質量,g;
m
3——干燥后試樣的質量,g。
取二次測定結果的平均值做為試驗結果,二次測定結果之差不大于0.1%。
5.4 發(fā)泡倍數的測定
5.4.1 儀器
a.量筒:10mL、50mL、1000mL;
b.恒溫水浴:控溫精度±2℃;
c.溫度計:量程0~100℃,精度1¤。
5.4.2 試驗步驟
取5.2.2條已經配制好的內劑溶液10 mL(液溫為20±2℃)、外劑溶液50mL(液溫為20±2℃),并將1000mL量筒放入20±2℃的恒溫水浴中,先將內劑溶液倒入1000mL量筒中(注意不要倒在筒壁上)、再將1000mL量筒傾斜60°,迅速倒入外劑溶液,并將1000mL量筒豎直,待泡沫不再增高時,測量泡沫的體積。
5.4.3 結果
發(fā)泡倍數按式(3)計算:
N=V
1/(V
2+V
3) ………………………………(3)
式中:N——發(fā)泡倍數;
V
1——泡沫的體積,mL;
V
2——內劑溶液的體積,mL;
V
3——外劑溶液的體積,mL。
取二次測定結果的平均值做為試驗結果。
5.5 泡沫消失率的測定
5.5.1 儀器
秒表:精度0.1s。
5.5.2 試驗步驟
按5.4 條的試驗步驟,從產生泡沫開始計時,7min時測定剩余泡沫體積。
5.5.3 結果
泡沫消失率按式(4)計算:
x
3=(V
1-V
4)/V
1×100………………(4)
式中 χ
3——泡沫消失率,%(V/V);
V
4——7min時剩余泡沫的體積,mL。
取二次測定結果的平均值做為試驗結果。
5.6 反應液pH值的測量
按 5.5條試驗完畢后,用廣泛pH值試紙測定泡沫析出液的pH值。
5.7 滅火性能的測定
5.7.1 設備
a.滅火器:MP6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三具,應符合GB 4400的有關規(guī)定。
b.B類火滅火試驗模型:應符合GB 4351中4.4.1條的有關規(guī)定,模型能別為6B。
5.7.2 試驗條件
應符合GB 4351中4.4.2條的規(guī)定。
5.7.3 試驗步驟
a.取適用于MP6滅火器的滅火劑三副,按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的方法分別充裝在三具MP6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內。
b.按照GB 4351中4.4.3條的規(guī)定進行。
5.7.4 結果
按照GB 4351中4.4.4條的規(guī)定進行評定。
5.8 泡沫封閉時間的測定
按照5.7條完成滅火試驗后,隔5 min時用一根點燃的引火棒(長1.5m,端頭纏繞10cm 寬棉紗,浸有汽油)在泡沫層上方10 cm處平行移動,盤內燃料不被點燃,即為合格。
6 檢驗規(guī)則
6.1 取樣規(guī)則
出廠檢驗按生產批號為一取樣單位,取樣要有代表性,應保證樣品與總體的一致性。樣品總量為內劑、外劑各六袋。型式檢驗應從出廠檢驗后合格品中取樣。
6.2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必須按本標準第4章4.1~4.5條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進行試驗。
6.3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按照本標準第4章的全部技術要求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原材料或工藝有較大改變時;
c.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正常生產下,至少每半年應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6.4 判定規(guī)則
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的試驗結果必須分別符合相應的技術要求。如有一項不合格。應再次加倍取樣,復檢后如仍有一項不合格,則判為不合格。
7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7.1 標志
7.1.1滅火劑的包裝應有下列標志:
a.生產廠名稱;
b.產品名稱,并注明“內劑”和 “外劑”;
c.商標;
d.產品型號;
e.產品批號或出廠日期;
f.包裝量:塑料袋上應注明內、外劑的凈重,包裝箱上應注明件數;
g.防潮標志;
h.應有內、外劑的使用說明和圖解。
7.1.2 內劑的包裝標志用紅色、外劑的包裝標志用藍色。
7.2 包裝
內劑和外劑必須分開包裝,內劑和外劑一律用聚乙烯塑料袋包裝,然后再分別以紙箱或木箱包裝。
7.3 運輸和貯存
7.3.1 滅火劑在運輸中應避免受潮和曝曬。
7.3.2 滅火劑應貯存在陰涼、干燥的庫房中,內劑和外劑應分開堆放,堆垛不宜過高。
7.3.3 滅火劑經配制后充裝在滅火器內,有效期為一年。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任學文、劉金聲。
本標準1984年5月首次發(f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