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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車式干粉滅火器

標 準 號: GA77.3-1994
替代情況: 替代 $False$
發(fā)布單位: 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消防器具配件分技術委員會
起草單位: 寶雞消防器材總廠負責起草。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辦公室、北京消防器材廠、長沙消防器材總廠參加
發(fā)布日期:
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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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年10月04日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推車式干粉滅火器的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推車式干粉滅火器(簡稱滅火器)。
  2 引用標準
   GB 8109 推車式滅火器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5842 液化石油氣鋼瓶
   GB 4351 手提式滅火器通用技術條件
   GB 4399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GB 4402 手提式干粉滅火器
   GB 4396 二氧化碳滅火劑
   GB 3864 工業(yè)用氣態(tài)氮
   GN 11 消防產(chǎn)品型號編制方法
   GB 1804 公差與配合 未注公差尺寸的極限偏差
   GB 197 普通螺紋 公差與配合(直徑1~355mm)
   GB 2828 逐批檢查計數(shù)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xù)批的檢查)
   GB 2829 周期檢查計數(shù)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生產(chǎn)過程穩(wěn)定性的檢查)
   GB 10111 利用隨機數(shù)骰子進行隨機抽樣的方法
  3 分類
  3.1 型式
  3.1.1 滅火器按驅動干粉的動力貯存型式分為;
   a. 貯氣瓶式;
   b. 貯壓式。
  3.1.2 貯氣瓶式滅火器按貯氣瓶在滅火器上安裝位置分為;
   a. 內裝式;
   b. 外裝式。
  3.2 型號
   滅火器的型號編制方法應符合GN 11的規(guī)定。
   標記示例:
   a.貯氣瓶式:充裝ABC干粉滅火劑。
  

   b.貯壓式:充裝ABC干粉滅火劑。
  

   注:1)表示充裝BC干粉時省略L符號。
  3.3 規(guī)格
   滅火器的規(guī)格按充裝干粉的質量劃分,系列為(20)、25、35、50、70和100kg6種。
   注:括號內的規(guī)格應盡量不采用。
  4 技術要求
  4.1 基本參數(shù)
  4.1.1 滅火器在20土5℃時,其性能參數(shù)應符合表1規(guī)定。
  

  4.1.2 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應符合GB 8109中第3.2.1條規(guī)定。推薦采用的使用溫度范圍為:
   a.-10~+55℃;
   b.-20~+55℃;
   c.-40~+55℃。
  4.1.3 滅火器在使用溫度范圍內的噴射性能:
   a. 有效噴射時間的偏差不得超過20土5℃時的有效噴射時間的土25%。
   b. 噴射滯后時間不得超過15s。
   c. 噴射剩余率不得超過15%。
  4.2 干粉和驅動氣體
  4.2.1 滅火器充裝的干粉,其質量應符合相應干粉滅火劑標準的規(guī)定。
  4.2.2 驅動氣體應采用二氧化碳氣或氮氣,其質量、充裝密度和使用溫度范圍應符合表2規(guī)定。
  

  注:充裝系數(shù):指貯氣瓶單位容積內充入的二氧化碳質量(kg/L)。
  4.3 材料要求
  4.3.1 滅火器簡體的材料應符合GB 5842中第3章的規(guī)定。
  4.3.2 貯氣瓶的材料應符合GB 4399中第2.3條的規(guī)定。
  4.3.3 滅火器受壓器蓋所用鋼材的質量應符合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用鋼的有關規(guī)定。
  4.3.4 橡膠和塑材件應符合GB 8109中第3.11.4條的規(guī)定。
  4.4 結構強度要求
  4.4.1 滅火器的筒體設計應符合GB 5842中第4章的規(guī)定。
  4.4.2 貯氣瓶的設計應符合GB 4399中第2.1.1條的規(guī)定。
  4.4.3 其他結構強度應符合GB 8109中第3.7.3、3.7.4和3.7.5條的規(guī)定。
  4.5 行駛機構的要求
   滅火器的行駛機構應符合GB 8109中第3.8條的規(guī)定。
  4.6 密封性能要求
  4.6.1 滅火器的密封性能應符合GB 8109中第3.4條的規(guī)定。
  4.6.2 貯壓式滅火器的氣密性能按5.6.3條的方法試驗,不得有可見的泄漏氣泡。
  4.7 操作性能要求
   滅火器的操作性能應符合GB 8109中第3.5條的規(guī)定。
  4.8 抗腐蝕性能要求
   滅火器的抗腐蝕性能應符合GB 8109中第3.6條的規(guī)定。
  4.9 安全裝置要求
   滅火器的安全保護裝置,其要求應符合GB 8109中第3.9.1條和3.9.3條的規(guī)定。
  4.10 噴射軟管及接頭的要求
   滅火器的噴射軟管及接頭應符合GB 8109中第3.10條的規(guī)定。
  4.11 制造要求
  4.11.1 筒體的制造與驗收應符合GB 5842中第5章和第6章的有關規(guī)定。
  4.11.2 貯氣瓶的制造與驗收應符合GB 4399中第2.4.1和2.4.2條的規(guī)定。
  4.11.3 其他金屬零件的加工,未注公差等級應符合GB 1804中1T 14級的規(guī)定。非金屬零件的加工,未注公差等級應符合GB 1804中IT 16級的規(guī)定。螺紋加工公差等級應符合GB 197中內螺紋7H、外螺紋8g級的規(guī)定。
  4.11.4 鈑金、沖壓零件表面應無重皮、皺紋及明顯的機械損傷等缺陷。
  4.11.5 鑄件的表面應清潔、無毛刺、結疤等,內部不得有縮松、氣孔、砂眼、裂紋等缺陷。
  4.12 其他要求
  4.12.1 滅火器的噴射槍及其固定裝置應符合GB 8109中第3.11.1和3.11.2條的規(guī)定。
  4.12.2 滅火器的噴射槍應設有可間歇噴射的裝置。噴射槍口如設置防塵蓋,應保證其在噴射干粉時能自動脫落。
  4.12.3 滅火器應設置噴射軟管的固定裝置,且應保證噴射軟管裝夾牢固、取用方便。
  4.12.4 顯示滅火器內部壓力的裝置應符合GB 8109中第3.11.3條的規(guī)定。
  4.13 外觀質量
  4.13.1 滅火器的涂層應均勻、無龜裂、明顯流痕、皺紋、氣泡、劃痕和碰傷等缺陷。
  4.13.2 電鍍件鍍層應均勻,不得出現(xiàn)起皮、漏鍍、明顯劃痕、碰傷等缺陷。
  4.13.3 銘牌應端正、平服、粘貼牢固,不缺邊少字,無明顯皺褶、氣泡等缺陷,且經(jīng)外部腐蝕試驗后應不脫落。
  5 試驗方法
  5.1 噴射性能試驗
  5.1.1 噴射性能試驗按GB 8109中第4.1條的方法進行。
  5.1.2 有效噴射距離試驗應與有效噴射時間,噴射滯后時間和噴射剩余率試驗同時進行。試驗時在噴射方向前方按圖示順風放置7排接粉盤,每排5只,接粉盤尺寸為300×300×30mm,接粉盤相鄰間中心距離為1m,噴射槍口至第一排接粉盤中心線距離L應不小于有效噴射距離的50%。
  5.1.3 試驗評定
   將同一排接粉盤收集的干粉放在一起稱出質量,其中干粉質量最大的那一排接粉盤中心距噴射槍口的水平距離即為有效噴射距離。
  5.2 滅火性能試驗
   滅火性能試驗按GB 8109中第4.2和4.3條的方法進行。
  5.3 結構強度試驗(包括噴射軟管及接頭)
   結構強度試驗按GB 8109中第4.7條的方法進行。
  5.4 行駛機構試驗
   行駛機構試驗按GB 8109中第4.11條的方法進行。
  5.5 噴射槍跌落試驗
   噴射槍跌落試驗按GB 8109中第4.12條方法進行。
  5.6 密封性能試驗
  5.6.1 密封性能試驗按GB 8109中第4.4條的方法進行。
  5.6.2 浸水法
   將貯氣瓶直立放置在 ℃清水中,水面應高于貯氣瓶頂端50mm,保持30min,并注意觀察,其結果應無可見的泄漏。
  5.6.3氣密性試驗
   將貯壓式滅火器的車架、噴射軟管等附件卸下后,浸沒在水溫不低于5℃的清水槽中,水面應高于滅火器頂端50mm以上,保持30min,不得有可見的泄漏氣泡。
  5.6.4 存放試驗
   將浸水試驗合格的滅火器或貯氣瓶,逐只檢驗后,室內常溫下存放15天,逐具復驗,前后二次的壓力或氣體重量應相符。
  5.7 滅火器的跌落試驗
   滅火器的跌落試驗按GB 8109中第4.12條方法進行。
  5.8 使用溫度的噴射性能試驗
   滅火器使用溫度的噴射性能試驗,按GB 8109中第4.1.3條方法進行。
  5.9操作性能試驗
   操作性能試驗按GB 8109中第4.5條的方法進行。
  5.10 腐蝕試驗
   腐蝕試驗按GB 8109中第4.6條方法進行。
  5.11 顯示內部壓力裝置試驗
   顯示內部壓力裝置試驗按GB 8109中第4.9條方法進行。
  5.12 橡膠和塑料件熱穩(wěn)定性試驗
   橡膠和塑料件熱穩(wěn)定性試驗按GB 8109中第4.10條的方法進行。
  6 檢驗規(guī)則
   產(chǎn)品出廠應經(jīng)制造廠質檢部門檢驗合格,保證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
  6.1 檢驗分類
   產(chǎn)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1.1 滅火器的新產(chǎn)品型式檢驗項目,應按本標準規(guī)定進行全部項目的檢驗。
  6.1.2 滅火器的出廠檢驗項目為外觀質量,滅火劑充裝量,浸水法密封性試驗(貯壓式)。
  6.1.3 對已定型的滅火器,當涉及使用性能的設計、工藝、材料等有變化時,應進行型式變更檢驗,變更檢驗應按本標準規(guī)定進行與型式變更有關的項目,并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6.2 抽樣與組批規(guī)則
  6.2.1 滅火器的型式檢驗項目的抽樣方法應符合GB 10111的規(guī)定。
  6.2.2 逐批檢驗抽樣方案及結果評定,應按GB 2828的規(guī)定,檢驗項目為:20℃噴射性能試驗、密封性能試驗、水壓試驗、爆破試驗和行駛試驗。
  6.2.3 周期檢查的抽樣方案及結果評定,應按GB 2829的規(guī)定,檢查的項目為本標準規(guī)定的全部項目。
  6.3 判定規(guī)則
  6.3.1 出廠檢驗項目應全部合格,否則判為不合格。
  6.3.2 型式檢驗項目的組批缺陷評定見表3。其合格標準為A類缺陷=0,B類缺陷≤3,C類缺陷≤5,且總缺陷數(shù)≤5。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滅火器的標志應符合GB 4351中第6章的規(guī)定。
  7.2 滅火器的包裝、運輸、貯存應符合GB 4402中第5.2條和5.3條的規(guī)定。
  8 滅火器的保養(yǎng)和維修
   滅火器在使用期內的保養(yǎng)和維修按GB 4402中第6章規(guī)定進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辦公室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消防器具配件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寶雞消防器材總廠負責起草。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辦公室、北京消防器材廠、長沙消防器材總廠參加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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