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中:
Ir——外照射指數;
CRa、CTh、CK——分別為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和鉀-40和放射性比活度,單位為貝可 / 千克(Bq•kg-1);
370、260、4 200 ——分別為僅考慮外照射情況下,本標準規(guī)定的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和鉀-40在其各自單獨存在時本標準規(guī)定的限量,單位為貝可 / 千克(Bq•kg-1)。
2.5 放射性比活度 specific activity
某種核素的放射性比活度是指:物質中的某種核放射性活度除以該物質的質量而得的商。
表達式為:C= A/m
式中:
C——放射性比活度,單位為貝可 / 千克(Bq•kg-1);
A——核素放射性活度,單位為貝可(Bq);
m——物質的質量,單位為千克 (kg)。
2.6 測量不確定度 uncertainty of measurement
測量不確定度是表征被測量的真值在某一量值范圍內的評定,即測量值與實際值偏離程度。
2.7 空心率 hole rate
在本標準中空心率是指:空心建材制品的空心體積與整個空心建材制品體積之比的百分率。
3 要求
3.1 建筑主體材料
當建筑主體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r≤1.0時,其產銷與使用范圍不受限制。
對于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體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6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r≤1.3時,其產銷與使用范圍不受限制。
3.2 裝修材料
本標準根據裝修材料放射性水平大小劃分為以下三類:
3.2.1 A類裝修材料
裝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鐳-226、釷-232、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r≤1.3要求的為A類裝修材料。A類裝修材料產銷與使用范圍不受限制。
3.2.2 B類裝修材料
不滿足A類裝修材料要求但同時滿足IRa≤1.3和Ir≤1.9要求的為B類裝修材料。B類裝修材料不可用于1類民用建筑的內飾面,但可用于1類民用建筑的外飾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內、外飾面。
3.2.3 C類裝修材料
不滿足A、B類裝修材料要求但滿足Ir≤2.8要求的為C類裝修材料。C類裝修材料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飾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3.2.4 Ir≤2.8的花崗石只可用于碑石、海堤、橋墩等人很少涉及到的地方。
4 試驗方法
4.1 儀器
低本底多道r能譜儀。
4.2 取樣與制樣
4.2.1 取樣
隨機抽取樣品兩份,每份不少于3 kg。一份密封保存,另一份作為檢驗樣品。
4.2.2 制樣
將檢驗樣品破碎,磨細至粒徑不大于0.16 mm。將其放入與標準品幾何形態(tài)一致的樣品盒中,稱重(精確至1g)、密封、等測。
4.3 測量
當檢驗樣品中天然放射性衰變鏈基本達到平衡后,在與標準樣品測量條件相同情況下,采用低本底多道r能譜儀對其進行鐳-226、釷-232和鉀-40比活度測量。
4.4 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
當樣品中鐳-226、釷-232和鉀-40放射性比活度之和大于37Bq • kg -1時,本標準規(guī)定的試驗方法要求測量不確定度(擴展因子K = 1)不大于20%。
5 檢驗規(guī)則
5.1 本標準所列鐳226、釷-232和鉀-40的放射性比活度均為型式檢驗項目。
5.1.1 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5.1.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隨時進行型式檢驗:
——新產品定型時;
——生產工藝原料有校大改變時;
——產品異地生產時;
5.2 檢驗結果的判定
5.2.1 建筑主體材料檢驗結果滿足3.1條時,判為合格。
5.2.2 裝修材料檢驗結果按3.2條進行分類判定。
6 其他要求
6.1 使用廢渣生產建筑材料產品時,其產品放射性水平應滿足本標準要求。
6.2 當企業(yè)生產更換原料來源或配比時,必須預先進行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檢驗,以保證產品滿足本標準要求。
6.3 花崗石礦床勘查時,必須用本標準中規(guī)定的裝修材料分類控制值對花崗石礦床進行放射性水平的預評價。
6.4 裝修材料生產企業(yè)按照本標準3.2條要求,在其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中注明其放射性水平類別。
6.5 各企業(yè)進行產品銷售時,應持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檢驗報告。
6.6 在天放射性本底較高地區(qū),單純利用當地原材料生產的建筑材料產品,只要其放射性比活度不大于當地地表土壤中相應天然放射性核素平均本底水平的,可限在本地區(q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