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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易燃品安全規(guī)則

  
評論: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13日

  1.不許將易燃物質(zhì)放置在明火附近和試驗地區(qū)附近。

  2.在貯存易燃物質(zhì)的周圍不應有明火作業(yè):點著的煤氣(酒精)燈,燃著的火柴等。

  3.使用蒸餾或升華的易燃物質(zhì)時應注意:
  (1)不許用明火加熱,加熱可用水(油)浴器、電熱板或電砂浴,周圍也不應有明火;
  (2)試驗儀器應當嚴密不漏氣;
  (3)在蒸餾裝置下面,應有一金屬淺盤,(邊高80~100厘米);
  (4)工作地點應通風良好,四周不可放置可燃性物料;
  (5)工作肘要戴上眼鏡。

  4.在試驗室內(nèi)存放各種可燃性物質(zhì)總量不許超過3千克,每種不得超過1千克。隨用隨取,用后送回專門的貯放地點。

  5.遇水易燃物質(zhì)(如黃磷、過氧化鈉、金屬鈉、鉀等)禁止丟入廢液桶內(nèi)。凡能引起火的物質(zhì)(如廢油、廢有機溶劑)應集中在專門的容器內(nèi)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亂放。禁止將性質(zhì)相抵觸的,能引起燃爆的易燃物貯存在一起。使用中應留有安全距離。

  6.一旦發(fā)生失火事故,首先應撤除一切熱源,關閉煤氣和電閘,然后用砂子或石棉布蓋住失火地點或用四氯化碳等滅火機滅火。除酒精外,化學物品失火,不許用水滅火。

  7.應經(jīng)常檢查防火設備,如滅火機,黃沙、石棉及毛氈等。

  8.當加熱、蒸餾及其它有關用火的工作進行時,要有專人負責管理,不許隨便離開。用完后即關掉熱源。

  9.可燃的尤其是易揮發(fā)的可燃物,應存放在密閉的容器中,不許用無蓋的開口容器貯存。

  10.易燃物質(zhì)有:醇類,醚類,丙酮,苯,甲苯,酚,汽油,二硫化碳,磷,過氧化鈉,金屬鉀、鈉、鎂等,碳化鈣。

  11.做蒸餾提純或蒸餾試驗,必須用明火加熱時,每次蒸餾物的數(shù)量不得超過100毫升,附近不許存放易燃物質(zhì),同時應有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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