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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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車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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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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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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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項
工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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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開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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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chǎn)班組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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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傳明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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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進入現(xiàn)場必須遵守安全生產(chǎn)紀律。
2、土方工程開挖前確定開挖方案,并按認可后的方案進行開挖。
3、挖土中發(fā)現(xiàn)管道、電纜及其他埋設物應及時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4、挖土時要注意土壁的穩(wěn)定性,發(fā)現(xiàn)有裂縫及傾、坍可能時,人員要立即離開并及時處理。
5、人工挖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前后操作人員間距不應小于2~3m,堆土要在1m以外,且高度不得超過1.5m,嚴禁偷巖或在孤石下挖土,夜間應有充足的照明。
6、在基坑或深井下作業(yè)時,必須戴安全帽,嚴防上面土塊及其物體下落砸傷頭部,遇有地下水滲出時,應把水引到集水井加以排除。
7、每日或雨后必須檢查土壁及支撐穩(wěn)定情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繼續(xù)工作,并且不得將土和其他物件堆在支撐上,不得在支撐下行走或站立。
8、在潮濕作業(yè),必須嚴格檢查電器的接地或接零和漏電保護開關,電纜應完好,并穿戴防護用品。
9、機械操作中進鏟不應過深,提升不應過猛。
10、機械不得在輸電線路下工作,在輸電線路一側工作,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機械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應符合安全規(guī)程要求。
11、機械應停在堅實的地基上,如基礎過差,應采取走道板等加固措施,不得將挖土機履帶與挖空的基坑平行2m停駛。運土汽車不宜靠近基坑平行行駛,防止坍方翻車。
12、配合拉鏟的清坡、清底工人,不準在機械回轉半徑下工作。
13、基坑四周必須設置1.5m高護攔,要設置一定數(shù)量臨時上下施工樓梯。
14、場內(nèi)道路應及時整修,確保車輛安全暢通,各種車輛應有專人負責指揮引導。
15、車輛進出門口的人行道下,如有地下管線(道)必須鋪設厚鋼板,或澆筑混凝土加固。
16、在開挖基坑時,必須設有確實可行的排水措施,以免基坑積水,影響基坑土壤結構。
17、清坡清底人員必須根據(jù)設計標高作好清底,不得超挖。如果超挖,不得將松土回填,以免影響基礎質(zhì)量。
接受交底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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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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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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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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