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真學習并嚴格執(zhí)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其它有關規(guī)章制度。
二、對機電科長負責,負責全礦井下小型電器的領用、建賬、發(fā)放、修復不合格的小型電器。不完好、不防爆的小型電器不得發(fā)放下井。
三、分管人員必須對范圍內的現場清、狀態(tài)明,根據其運轉和使用情況及時調整牌板。
四、與使用單位密切配合,管好用好小型電器,保證完好,杜絕失爆,發(fā)現不完好不防爆者要使用單位限時整改,并追究責任。
五、對移動性大的使用單位重點掌握,每下井應對沿途小型電器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立即通知使用單位處理。
六、領用更換小型電器,必須辦理應有的手續(xù),并登記入賬。
七、及時提交小型電器及配件需用計劃。充分利用報廢小型電器的尚有利用價值的零部件,不能使用的作報廢標記,并及時處理。
八、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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