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水運事業(yè)的改革開放,內河許多航運企業(yè)正逐漸向海上發(fā)展,出現(xiàn)了越來越多的江海直達船舶。從船舶駕駛的角度看,雖然內河、海上船舶都是在水上航行,但是由于船舶的性能、航行水域環(huán)境和條件等諸多因素的不同,在許多方面還存在著區(qū)別。下面,從《避碰規(guī)則》的角度談談江海船舶在避讓行動上的差異。掌握和熟悉這些差異,對確保航行安全大有裨益。
一、了望
了望在《內規(guī)》是第6條,《海規(guī)》是第5條,都要求在任何時候均應利用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規(guī)的了望,以便對局面和碰撞危險做出充分的估計。差異,就在如何保持正規(guī)了望的具體做法上:
1.海上了望,除了要求方法正確,還特意強調在了望的過程中一定要經(jīng)常走動,這是因為海船大多是尾機型船舶,駕駛臺大都位于船尾,駕駛臺前面有許多設備和結構,如果在了望中不適時走動,勢必會造成了望上的死角,所以,在海船上航行值班,嚴禁坐在駕駛臺了望,而內河由于船舶結構簡單、航道寬度有限,在這點上要求相對就比較低。
2.雷達是了望有效手段中最重要的電航儀器。不管是海上還是內河,雷達使用都是相當多的,特別是在能見度不良時,雷達作用更是十分顯著。但在雷達使用的要求上,江、海是有不同的,海上對雷達獲取的資料要求必須進行雷達標繪,即海員習慣說的“雷達作圖”。而內河沒有這個要求,也不必有這個要求。
二、避讓行動
1.避讓時機。在海規(guī)、內規(guī)中都要求, 避免碰撞所采取的行動應“及早地”進行,那么,什么時候可以認為是“及早”,《海規(guī)》、《內規(guī)》中都沒有明確具體的數(shù)據(jù),在做法上,一般都以能夠識別他船種類、動態(tài)、明確雙方責任的距離為參考。在這點上,江、海有區(qū)別,海上一般以船舶號燈的照射距離為依據(jù),對于船長等于或大于50米的船舶,通常為兩船距離在3海里左右,也就是《規(guī)則》第十八條列舉的各種船舶應顯示的“種類識別環(huán)照燈”的最小可見距離。而內河船舶卻以號笛的聽距為依據(jù),因為內河船舶會遇時,按要求首先鳴放會船聲號,統(tǒng)一后才行動,所以,聲號聽距可以認為是及早行動的一個標準。
2.避讓措施。不管是海上,還是內河,船舶避讓措施都有三種:變向、變速或同時變向、變速。但是海上和內河在避讓措施側重點上是有差別的,海上側重于轉向,《海規(guī)》第八條明文:“單用轉向可能是避免緊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動”,因為這個行動變化快,它船易于識別;執(zhí)行簡單,無須機艙配合;能迅速增大最近會遇距離,所以海上避讓大多都是舵讓。但是,要注意大幅度轉向避讓首先必須有一個基礎條件:足夠的水域。而內河航道彎曲、水域狹窄、寬度受限,根本無法與海上相比,因而內河避讓變速相對就比較多,特別是一艘較大的船舶和一艘干舷較低的小船要相遇時,更要及早減速,防止浪損。
三、避讓關系
兩船相遇并構成碰撞危險時,雙方就存在著避讓關系。在這點,海上和內河差別非常大,相同的局面、相同類型的船舶規(guī)定不一樣。
1.交叉相遇。在海上,如果兩船構成了交叉相遇的態(tài)勢,不管是什么水域,避讓關系均是居左讓居右。而在內河就不一樣,交叉分為同流向、不同流向以及平流、湖泊多種情況,同流向、平流、湖泊交叉相遇是居左讓居右,而不同流向時,則為上行讓下行,逆流讓順流。
2.對遇與對駛相遇。海上對遇,兩艘船舶無讓路與被讓路之分,均承擔相同的避讓責任和義務,而內河當兩船對駛相遇時,有讓路船與被讓路船之分,并遵循上行讓下行、逆流讓順流、單船讓船隊的原則。
3.快速船??焖俅侵改壳鞍l(fā)展很快的摩托艇、水翼船、氣墊船等。在《海規(guī)》中,只是在號燈上對非排水狀態(tài)的氣墊船做了一個不同于同長度機動船的規(guī)定,多顯示一盞黃色閃光燈,其目的僅為警告他船。氣墊船在高速航行時,受風影響偏航角很大,不能根據(jù)其航行燈判斷行進方向。在避讓關系上,機動船完全相同,而在《內規(guī)》中,快速船與空船相遇,有讓路責任,并應寬裕地讓清它船。
4. 機動船與帆船、人力船相遇。根據(jù)《海規(guī)》第十八條,船舶之間在避讓關系上采取“等級制”原則,即操縱能力強的船舶應避讓操縱能力差的船舶。因此,當機動船與帆船、人力船相遇,除了狹水道、分道通航區(qū)域及追越情況外,機動船應無條件地避讓帆船、人力船。而《內規(guī)》不一樣,由于內河船舶航行有航路之分,帆船、人力船,因其船小、吃水淺首先應該避開機動船航路,特別在中狹窄、彎曲、橋梁、灘險航段,機動船受水深、寬度、曲率半徑等條件限制,調向、落位都比較困難,此時如遇人力船、帆船干擾,非常容易造成機動船擱淺、撞橋等嚴重后果,所以,要求人力船、帆般聽到聲號或見到機動船駛來時,應當迅速離開機動船航路或者盡量靠邊行駛。
四、避讓義務
當船舶相遇,避讓關系確定后,雙方即應按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避讓義務,讓路船應該及早地、有效地采取讓路行動。而對被讓路船,《海規(guī)》、《內規(guī)》的避讓義務是不同的,《海規(guī)》 中要求被讓路船應保向、保速。而《內規(guī)》要求被讓路船也有協(xié)助避讓的義務。這是由于內河航道彎曲、水域受限、環(huán)境復雜,航行船舶即使沒有避讓行動,也不可能做到保向保速。另外, 在很多情況下,只有雙方共同采取避讓措施才能做到安全會讓,特別是在狹窄或難行航道中。
五、操縱聲號
在《海規(guī)》和《內規(guī)》中,同類船舶號燈、號型的規(guī)定也有許多不同,例如工程作業(yè)船,《海規(guī)》和《內規(guī)》均要求顯示三盞紅、白、紅環(huán)照燈,但《海規(guī)》要求是垂直懸掛,而《內規(guī)》卻要求擺成頂端向上的等邊三角形。下面著重談談“一短聲、二短聲、三短聲”操縱聲號,從意義上講,《海規(guī)》、《內規(guī)》基本相同,但在聲號的目的上,卻有很大差異,在海上,該聲號僅僅表明本船正在采取行動,并不表示企圖和要求,它是在船舶采取行動的同時鳴放。而內河,卻有兩種涵義:一是表示船舶行動的動向。二是表示會船意圖,在兩船對駛相遇時,在行動之前鳴放,表示本船希望和另一船在那一舷會船避讓。在這點,江海直達船舶駕駛員一定要注意區(qū)分,正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