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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監(jiān)督檢查程序

  
評論: 更新日期:2015年07月17日

   1、 消防監(jiān)督檢查人員在進行消防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著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監(jiān)督檢查證》。
    2、 消防監(jiān)督檢查人員在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填寫《消防監(jiān)督檢查記錄表》中的相關內容,并將記錄表存檔備查。
    3、 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受理下列場所使用、開業(yè)或者舉辦活動的申請,并在收到《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后3日內應當前往檢查,檢查2日內應當發(fā)出《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1) 歌舞廳、影劇院等公共娛樂場所;
      (2) 賓館、飯店;
      (3) 商場、集貿市場;
      (4)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活動;
      (5)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yè)的場所。上述場所屬于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工程項目,其使用或者開業(yè)檢查內容與消防驗收內容一致時,前款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檢查可與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同時辦理。
    4、消防監(jiān)督檢查時發(fā)現(xiàn)有下列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行為之一的,消防監(jiān)督檢查人員應當責令其當場改正通知書》;
      (1) 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 違法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3) 公共場所在營業(yè)時將安全出口鎖住,疏散通道不暢通的;
      (4) 消火栓、滅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5) 常閉式防火門經常處于開啟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 違章關閉消防設施的;
      (7) 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消防安全巡邏人員脫崗的;
      (8)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隱患的;
      (9) 違反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大量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10) 其他應當當場改正的行為。
    5、 新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工程項目,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開工的;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一經發(fā)現(xiàn),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現(xiàn)行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以前的建筑物,發(fā)現(xiàn)其缺少消防設計或者消防設計不符合現(xiàn)行標準的,應當通知建筑物的產權或者管理單位限期改正。
    6、 消防監(jiān)督檢查時發(fā)現(xiàn)有下列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1) 本程序第三條所列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開業(yè)的;
      (2) 違反規(guī)定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3) 違章搭建臨時建筑,影響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間距,阻塞消防車通道的;
      (4) 違章改變防火分區(qū),防火門、防火卷簾、防火閥等防火分隔設施缺少、損壞或者故障的;
      (5) 建筑內安全出口、樓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6) 疏散指示標志缺少、損壞或者標識錯誤,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的;
      (7) 消防水源、消火栓、滅火器材不足或者損壞的;
      (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自動滅火系統(tǒng)或者防煙排煙設施等自動消防系統(tǒng)發(fā)生故障、缺損,不能正常運行的;
      (9) 室外消防設施被埋壓、圈占、損壞,影響使用的;
      (10) 消防安全責任人不明確,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檢查不落實的;
      (11)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12) 電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yè)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操作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的;
      (13) 單位職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識,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不落實的;
      (14)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職責的;
      (15) 其他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行為。
    7、 對于責令限期改正的行為,應當填發(fā)《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在檢查后4日內發(fā)出;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填發(fā)《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在檢查后3日內送達被檢查單位;限期改正、整改時間屆滿時,應當在5日內進行復查,填發(fā)《復查意見書》。
    8、 公安消防機構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或者依法實施處罰時,根據(jù)需要可以傳喚有關人員。傳喚時,應當使用《傳喚證》;不接受傳喚者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
    9、 違反規(guī)定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且當場不能改正,需要責令停止舉辦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填發(fā)《責令停止舉辦通知書》,于2日內送達舉辦活動的單位,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送達。
    10、 對于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yè)或者停止舉辦后,單位經整改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由單位提出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yè)或者舉辦的申請。公安消防機構在收到書面申請后3日內應當進行復查,填發(fā)《復查意見書》。當確認單位已經改正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行為,并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yè)或者舉辦。
    11、 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本規(guī)定制發(fā)的各類法律文書,其內容必須嚴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規(guī)填寫,并按照規(guī)定程序簽發(fā),加蓋公安消防機構印章。
    12、 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發(fā)出的各類消防監(jiān)督檢查法律文書和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以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名義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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