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文件規(guī)定了電動客車的安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文件適用于車長大于等于6m的電動客車,包括純電動客車/城市客車、混合動力客車/城市客車(含插電式和增程式),燃料電池 <http://nev.ofweek.com/CAT-71001-battery.html>客車/城市客車參照使用。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2408-2008塑料燃燒性能的測定水平法和垂直法
GB4208-2008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8410-2006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
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
GB/T10294-2008絕熱材料穩(wěn)態(tài)熱阻及有關特性的測定防護熱板法
GB13094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GB17578-2013客車上部結構強度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18384.3-2015電動汽車安全 <http://nev.ofweek.com/CAT-71005-safety.html>要求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T19596電動汽車術語
GB20071-2006汽車側面碰撞的乘員保護
GB/T31498-2015電動汽車碰撞后安全要求
QC/T29106-2014汽車電線束技術條件
ISO6487碰撞試驗測量技術:檢測儀器(Roadvehicle-Measurement techniques in impact tests-Instrumentation)
3術語和定義
GB13094、GB/T18384.3-2015、GB/T19596確立的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熱失控thermal runaway
單體蓄電池內放熱反應引起不可控溫升的現象。
3.2
熱失控擴展thermal runaway propagation
蓄電池包或系統內部的單體蓄電池或單體蓄電池單元熱失控,并觸發(fā)該蓄電池系統中相鄰或其他部位蓄電池熱失控的現象。
3.3
熱事故信號thermal event signal
蓄電池系統內發(fā)生熱失控時發(fā)出的信號。
3.4
圓柱電池cylindrical cell
具有圓柱形硬質外殼的單體蓄電池。
3.5
方形電池prismatic cell
具有方形硬質外殼的單體蓄電池。
3.6
軟包電池pouch cell
具有疊層復合金屬箔外殼的單體蓄電池。
4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4.1總則
電動客車應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4.2防水防塵性能
4.2.1車輛應在30cm水深的水池中,以5~10km/h的速度行駛500m,完成涉水試驗,時間3~5min;若水池長度小于500m,需要進行幾次,總時間(包括在水池外的時間)應少于10min。車輛涉水試驗完成后10min內,按照GB/T18384.3-2015中7.2的絕緣電阻測量方法完成測量,總絕緣電阻值應大于1MΩ。
4.2.2以下部件的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67,零部件及系統的防護等級試驗按GB4208-2008的試驗條件進行:
--安裝在客艙地板以下且距地面500mm以下的B級電壓電氣設備和與B級電壓部件相連的連接器(充電口除外);
--安裝在車頂且無防護裝置的B級電壓電氣設備(受電裝置除外)。
4.2.3車輛在退電狀態(tài),在水深50cm水池浸泡24h,之后打開總火開關,并將點火開關開至ON檔,2h內車輛不起火、不爆炸。
4.3防火性能
4.3.1車身內飾材料的阻燃性能按GB8410-2006的方法試驗,其水平燃燒速度應小于等于50mm/min。
4.3.2B級電壓部件所用絕緣材料的阻燃性能應符合GB/T2408-2008規(guī)定的水平燃燒HB級,垂直燃燒V-0級。B級電壓電纜防護用波紋管及熱收縮雙壁管的溫度等級應不低于125℃,熱收縮雙壁管的性能應符合QC/T29106-2014中附錄B的要求,波紋管的性能應符合QC/T29106-2014中附錄D的要求。
4.3.3可充電儲能系統內應使用阻燃材料,阻燃材料的阻燃等級應達到GB/T2408-2008規(guī)定的水平燃燒HB級,垂直燃燒V-0級。
4.3.4可充電儲能系統(或安裝艙體)與客艙之間應使用阻燃隔熱材料隔離,阻燃隔熱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GB8624-2012中規(guī)定的A級要求,并且按GB/T10294-2008進行試驗,在300℃時導熱系數應小于等于0.04W/(m·K)。
4.3.5發(fā)動機艙(若有)應裝備發(fā)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啟動工作時應能通過聲或光信號向駕駛人報警。
4.3.6可充電儲能系統應具備火災檢測自動報警功能,應在駕駛區(qū)給駕駛員提供聲或光報警信號。
4.4可充電儲能系統
4.4.1蓄電池單元按照附錄A的熱失控測試條件進行試驗,測試對象不應發(fā)生起火、爆炸。
4.4.2可充電儲能系統按照附錄B的熱失控擴展測試條件進行試驗,測試對象應滿足如下要求:
a)如果未發(fā)生熱失控,試驗通過。為了確保熱失控擴展不會發(fā)生,檢測機構需證明采用附錄C的三種觸發(fā)方法,均不會發(fā)生熱失控;
b)如果發(fā)生熱失控,但是熱事故信號發(fā)出后5min內沒有發(fā)生外部起火或爆炸,且沒有煙氣進入乘客艙,試驗通過。上述結論應在不拆卸測試樣品的前提下通過肉眼來進行判斷。
4.4.3可充電儲能系統安裝艙體應與客艙隔離(引風裝置除外),保證乘客不能觸及到可充電儲能系統。若從客艙引風為可充電儲能系統調節(jié)溫度,則引風口應配置煙霧控制裝置,保證有害氣體不能從進風口進入客艙。
4.4.4可充電儲能系統應安裝維修開關和熔斷器。
4.4.5蓄電池包應設有泄壓和透氣裝置,泄壓壓力不大于50kPa。
4.5控制系統
4.5.1整車控制系統應保證當制動信號和加速信號同時發(fā)生時,應只響應制動信號。
4.5.2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出現需要整車主動斷B級高壓電的車輛異常情況時,在車速大于5km/h時應保持轉向系統維持助力狀態(tài)或至少保持轉向助力狀態(tài)30s后再斷B級電。
4.6車載終端和遠程監(jiān)控
4.6.1車輛應安裝車載終端,并實現和監(jiān)控平臺數據通訊。
4.7充電安全
4.7.1整車具備多個充電接口時,充電時不工作的充電接口應不帶電。
4.7.2車輛的充電插座應設置溫度監(jiān)控裝置,該裝置應能根據溫度變化傳送相應信號給車輛,用于實現車輛接口的溫度監(jiān)測和過溫保護功能。
4.8車輛碰撞防護要求
4.8.1若有可充電儲能系統未安裝在車輛頂部,則應按照附錄C進行碰撞試驗。
4.8.2車輛在碰撞試驗后應符合GB/T31498中4.2~4.4的要求。
4.8.3當需要考核碰撞防護性能的車型,與已經通過碰撞試驗的車型相比,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時,可免于碰撞防護試驗。
--可充電儲能系統能量相同或減小;
--箱體結構相同或加強;
--箱體安裝結構相同或加強;
--電池包安裝區(qū)域的車體結構不變或加強(結構開口尺寸相同或變小)。
4.8.4若電動客車需按GB17578進行上部結構強度驗證試驗,應在其可充電儲能系統荷電量(SOC)30%~50%且處于上電狀態(tài)下進行試驗,試驗后應符合GB/T31498中4.2~4.4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