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止易燃易爆物品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防止化學毒品因管理不善而毒害人畜,根據國務院《化學易燃物品防火管理原則》和國家有關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的易燃易爆物品是: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銅、苯、乙醇、丁醇、銷化鈉、賽珞珞、磷、鉀、鈉、電石、氫氣、乙炔、氧氣、煤氣、氯酸鉀、硝酸鉀、過氧化鈉、硝酸等,化學毒品指:四氯化碳、硫硝酸銨、疊氮化鈉、氫氧化鈉、氯化鋇、冰乙酸、乙酸鉛、氫氟酸、銷硫鉛、二甲亞風、鄰苯二胺、氰化鉀、甲酸、苯、各類有毒農藥-----等。
第二章、運輸
第三條: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的采購必須按公司計劃執(zhí)行。
第四條:裝運易燃易爆物品,事前必須嚴密檢查,發(fā)現包裝容器不牢固,破損或滲漏時,必須重裝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啟運。
第五條: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運至公司時,不得停留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并必須盡速處理。
第六條: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不得載在同一個車廂或船艙。易燃易爆物品不允許與鋼鐵器材混合裝載。受陽光照射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物品,應該采取防止陽光照射的隔熱措施,遇水燃燒的物品,應該有防水設備。
第七條:搬運易燃易爆物品,要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和摩擦。
第八條:裝運易燃易爆物品的交通工具,要有明顯標志,都應該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并經常檢查,保持有效。不得使用明火修理或照明該交通工具。
第九條:化學毒品做到專人采購、押運和專人運輸。途中丟失,必須立即設法找回。
第三章、保管
第十條: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必須專人保管,有專門倉庫貯存,不得與其它物資混合貯存。
第十一條: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內嚴禁煙火,杜絕可能產生火花的一切因素。所有電器設備和電器照明裝置都應該采取隔離封閉防火措施,采用防爆型的設備和裝置。凡能產生靜電引起燃燒、爆炸的,都應該有導除靜電的設施。
第十二條: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的倉庫必須符合摬摯夥闌??規(guī)則和防盜要求。
第十三條: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的容器、包裝的外部應該貼明顯警告標志。注明物品化學性質和注意事項。
第十四條:易燃易爆物品應該分類、分堆貯存。堆放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間距、通道和通風口。化學毒品應該分類堆放。以上物品必須嚴格保管,防止被竊和丟失。
第十五條:遇水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毒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方。受陽光照射容易發(fā)生燃燒的,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溫地方,必要時必須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第十六條: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的容器,包裝要完整無損,如發(fā)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第十七條:性質不穩(wěn)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而容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的易燃易爆物品,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溫、化驗,防止自燃自爆。檢查情況應做記錄。
第十八條:不準在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進行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第十九條:庫房內不得住人,工作結束時,應該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
第四章、領用
第二十條: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各部門必須根據公司總計劃按月訂出各自領用計劃,報公司綜合部、業(yè)務部。
第二十一條:領用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學毒品,各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量寫出報告,按規(guī)定審批后方可領用。
第二十二條:易燃易爆物品、化學毒品的領用,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使用時必須作好使用記錄,內容包括:使用人、使用時間、使用處所、用量、使用過程中有無不良情況發(fā)生----等。記錄由車間、部門保存,公司檢查時作為重要內容之一。
第二十三條:煤氣保管領用制度見《液化石油氣管理制度》。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以上制度,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酌情給予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處罰。造成后果的,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以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制度有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