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變電室的門應上鎖,并掛“高壓危險”的警告牌。
7.8操作人員應正確站位,如導電部分在人員的后面或兩側,則不允許進行工作。
8氧乙炔、天然氣站房管理
8.1氧乙炔、天然氣站與熱工作業(yè)點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
8.2氧乙炔、天然氣管道應采用無縫鋼管并有可靠接地,設備及管道應經常作漏氣檢查并定期作水壓和氣密試驗,若因冰凍堵塞,只允許用熱水或蒸汽解凍,禁止用火烘烤。
8.3乙炔庫房等禁火區(qū)內不得裝設電話等能產生火花的電器或儀表,照明及電氣線路應選用防爆器材,開關安裝在室外,值班室與乙炔庫房之間的玻璃應保持密閉。
8.4氧氣管道應按規(guī)定使用天藍色,乙炔、天然氣管道應按規(guī)定使用銀白色,并有表示介質流動方向的白色或黃色箭頭,具體按《中遠船務一目了然工程標準管理手冊》執(zhí)行。
8.5設備、管道須設防靜電積聚的放電裝置,電阻應小于10歐姆。
8.6氧氣站內嚴禁堆放油脂及其它無關物品,操作人員所用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及與氧氣接觸的設備、管道、閥門等嚴禁沾染油脂。
8.7液氧儲罐嚴禁在超壓、負壓情況下運行,設備或系統(tǒng)泄漏時,必須停機檢修,嚴禁帶壓擰緊螺栓。
8.8排放液氧時,要有專人監(jiān)護,并在安全區(qū)域內設明顯的警告標志,排放加熱氣體應由專人操作,加熱氣體必須從排出閥通過專用排放管排放,排放口附近人員不得停留和置放物體。
8.9壓力表、安全閥、回火防止器必須保持靈敏、完好、有效,安全閥、壓力表應定期校驗。
8.10 乙炔、天然氣設備、容器及管道進行檢修時,在動火修理前,應作充氮吹掃,氮氣純度應大于98%,吹掃口乙炔、天然氣含量低于0.5%、空氣中乙炔、天然氣含量低于0.2%時方能動火。乙炔、天然氣站房內原則上不允許動火維修,如確需動火必須根據(jù)規(guī)定進行特殊審批,其它管道動火修理按規(guī)定進行動火申請,專人監(jiān)護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加強通風。
8.11 氧乙炔氣瓶貯運、使用中嚴禁野蠻裝卸,防止猛烈撞擊。
8.12 氧乙炔、天然氣站房內要保持良好通風,在站房外必須有明顯的禁火、禁止使用手機、禁止使用高頻的警告標志,嚴禁帶入火種。站房內操作人員不得穿帶鐵釘鞋入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