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帶班領導必須與職工同下同上,嚴格履行交接班職責,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按要求填寫齊全,不得漏項,嚴禁亂寫亂畫,隨意涂改。
2、必須在井下進行交接班,嚴禁電話或口頭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導致工作失誤或誘發(fā)事故。
3、交班人員要認真如實地介紹當班帶班區(qū)域各工作面(點)的安全狀況,設備運行情況,有無安全隱患,以及下一班檢查重點及其它注意事項,交代完畢后經雙方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后,方可下班。
4、只有職工而無接班領導進行交接的,交班領導不能交班,并及時向井上調度室聯(lián)系,同時帶領本班職工堅守工作崗位,等待通知。
5、因特殊原因本班工作進度未如期完成的,要向礦調度室匯報情況,并在交班地點,與下一班交代清楚目前進度、導致原因、處理措施、、安全事項等,并如實做好相關記錄。
6、超過交接班時間,無接班領導擅自交班的,對當次交班領導處罰200元,責成深刻檢討,全礦通報批評。
7、超過交接班時間,接班領導不按時接班的,對當次接班領導處罰300元,責成深刻檢討,全礦通報批評。
8、違反上述制度,礦領導發(fā)現(xiàn)2次以上,取消領導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