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各類地質資料齊全、準確,充分發(fā)揮對安全生產的指導作用,防止丟失,
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2016)第 22 條“煤礦企業(yè)應當設立地質測量部門,配備所需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及時編繪反映煤礦實際的地質資料和圖件,建立健全礦井地測工作規(guī)章制度”以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中地質災害與測量專業(yè)“制度建設”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地測部門必須建立地質資料臺賬,及時收集整理基建、生產等不同階段的地質、水文地質、瓦斯地質等地質資料。煤礦地質資料必須完整、準確、可靠,并在實踐中不斷檢驗、修正和完善。
(三)對新開掘的井筒、石門、上下山、穿層巷道應進行地質編錄,繪制地質素描圖。特殊地質現象(小構造、煤層變厚變簿、分岔、尖滅等)除繪制素描圖外,同時填繪到有關礦圖上。
(四)對新發(fā)現或揭露的涌水點進行涌水量觀測,調查其周圍的地質及水文地質情況,查清或推斷水的來源。當可能威脅安全生產時,應立即發(fā)出水情水害預報,以便采取預防或治理措施。對所觀測到的資料應填繪到煤礦采掘工程平面圖及礦井充水性圖上,將數據立卡建賬,歸檔保存。
(五)煤礦地測部門水文地質人員要經常到井下、地面塌陷區(qū)調查了解煤礦充水條件變化情況,收集小窯、廢井、老塘、塌陷坑積水資料,收集地面灌水注漿量、研究煤礦涌水量動態(tài),填寫在臺賬上。
(六)應充分調查礦山地質構造,描述煤巖層結構特征、松軟程度、節(jié)理發(fā)育情況、地質構造性質特點,填繪到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編制構造地質圖。
(七)井下 ( 現場 ) 觀測、記錄、描述的地質現象,出井后必須及時整理完畢,反映在相關圖件或臺賬、素描等地質文檔中。對采掘工程布置有影響或可能導致安全問題的地質信息,應及時報告煤礦總工程師。
(八)地質、測量和水文地質資料以及地面有關的技術資料,每月進行一次詳細分析和總結,如有疑難和重大隱患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領導請示、匯報,以便及時加以修正,正確指導安全生產。
(九)煤礦地質綜合分析必須以完整、準確的第一手資料為基礎。地質綜合分析應緊密圍繞煤礦存在的主要地質問題,著眼當前,兼顧長遠,立足煤礦,結合區(qū)域,廣泛采用新理論、新手段、新技術和新方法。
(十)綜合分析成果應反映在煤礦生產地質報告、地質說明書及各類地質圖件上。
(十一)當煤礦發(fā)生地質災害事故,或某種地質因素可能成為制約煤礦安全生產的主要因素時,應有針對性地開展綜合勘查與分析研究,提出研究報告,指導安全生產工作。
(十二)對有關部門所需的地質資料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做到復核、校對。
(十三)對地測資料應設專人保管存柜,切實做好防火、防潮、防蟲等各項工作。
(十四)地測資料的保管應做到提取方便,有目錄索引;在提取資料和入柜時須小心,以免撕角。
(十五)各種原始記錄、觀測成果資料及總結,一律不得索取,如確需借閱和抄錄,經煤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在資料室內進行,且辦理登記手續(xù)。
(十六)與業(yè)務行業(yè)直接有關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部門等借閱、抄錄或索取有關資料時,需持有單位介紹信并經總工程師簽字認可,辦理手續(xù)后在資料室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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