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礦井沖擊地壓防治工作順利實施,制定本制度。
1.防沖安全投入包括:(1)防沖設備、儀器購買和維修資金;(2)防沖科研投入;(3)防沖安全教育培訓費用;(4)沖擊地壓防治費用。
2.編制礦井沖擊地壓防治長遠(五年)規(guī)劃、年度計劃時,必須充分預算防沖資金,列入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
3.礦井主要負責人應保證防沖管理的各項資金足額、規(guī)范、使用到位。
4.對防沖設備、儀器、材料的購買和維修進行管理,未經(jīng)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批準不能擅自批準發(fā)放,更不能挪作他用。
5.礦總工程師有權調(diào)動防沖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涉及防沖技術方案及資金,礦其他行政領導未經(jīng)總工程師同意,不得作任何改動。
6.礦長定期聽取總工程師對防沖工作的情況匯報,保證防沖工作所必須的資金、設備及材料。
7.防沖專項資金必須用于防治沖擊地壓的項目,保證防沖(礦壓)儀器、儀表購置以及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基本投入,做到??顚S谩?br />
8.防沖專項資金,根據(jù)防沖辦提出的計劃和工程安排,由礦總工程師平衡防沖工作中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資金,進行統(tǒng)籌安排,未經(jīng)總工程師批準不得挪作他用。
9.定期安排防沖安全教育技術培訓,礦應保證培訓所需的費用。
10.針對礦井防沖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應進行科研活動,礦必須保證科研所需的經(jīng)費。
11.礦必須保證現(xiàn)場沖擊地壓監(jiān)測防治所需的費用,保證防沖技術支持以及防沖技術改革創(chuàng)新獎勵等方面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