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坑口(選廠)負責人是指合作口(選廠)的第一責任人,對所合作坑口(選廠)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直接領導管理所合作坑口(選廠)的安全工作。合作坑口(選廠)負以下責任。
1、認真貫徹招待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及當地政府頒發(fā)的安全生產法令,全面落實公司各項管理規(guī)定和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及指令。結合所合作坑口(選廠)具體情況制定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2、領導編編制、審查所屬坑口(選廠)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合理安排安全措施經費,并認真組織實施。
3、組織編制、審定所屬坑口(選廠)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4、領導所屬(轄)坑口(選廠)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和安全檢查工作。
5、制定所屬(轄)坑口(選廠)可能發(fā)生的各類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計劃。
6、對所屬(轄)坑口(選廠)所存在的重大不安全問題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分析研究。當安全與生產發(fā)生矛盾時,生產必須服從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整改不生產;安全措施不落實不生產;做好所屬(轄)坑口(選廠)發(fā)生的重大事故分析、處理工作,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7、合作坑口(選廠)發(fā)生重大事故時,必須立即到現場指揮救災,并立即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召請就近的救護隊。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8、組織本單位協助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工作,主持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