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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交通安全知識

  
評論: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21日

第二講 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什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即將實行的一部“交通法”。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要內(nèi)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jīng)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nèi)容。
1、全國實行統(tǒng)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2、道路通行規(guī)定
根據(jù)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xiàn)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3、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guī)定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nèi)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后,迅速通過。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4、高速公路的特別規(guī)定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緊急公務除外。
5、法律責任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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