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釋義】 本條是關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責任制度的規(guī)定。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質量如何,對于安全設施能否真正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具有決定性的影響。設計質量如何,又與設計人、設計單位的設計能力、工作態(tài)度和責任心等密切相關。因此,要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對于增強設計人、設計單位的責任心,保證安全設施設計的質量,明確發(fā)生事故后的責任劃分,意義重大。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其含義主要是:
1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設計人、設計單位有資格、資質要求的,設計人、設計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資質,并按照資格、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安全設施設計任務,不得擅自超越業(yè)務范圍承接設計任務。
2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保證安全設施的設計質量。要嚴格按照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進行設計,加強設計過程的質量控制,保證設計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工程設計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guī)定;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技術要求。施工圖應配套,細部節(jié)點應交代清楚,標注說明應清楚、完整;設計中選用的材料、設備等,應注明其規(guī)格、型號、性能、色澤等,并提出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
3設計人、設計單位對因安全設施設計問題造成的后果負責。對于因安全設施設計不合格給生產經營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還應承擔必要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
要求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報經有關部門審查,目的是對這幾類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進一步嚴格把關。有關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審查職責,對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設計,予以批準;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設計,可以要求有關設計人、設計單位重新設計或進行修改,經重新設計或修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予批準。審查部門和負責審查的人員對于其審查結果負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設計予以批準,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審查部門有關負責人及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為與前面有關條款相互銜接,這次修改時在本條規(guī)定的需要有關部門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建設項目中,同樣增加了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